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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Locke 外文一 第三組 組長:李益銓 組員: 詩婷 潘欣如 楊芷庭 李 柯聿芬 童怡雯 蘇子溱 曾暐晴
Introduction 李益銓
Background Glorious Revolution
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查理二世 Charles II • • 1658克倫威爾去世 1660王政復辟 1666倫敦大火 1679宣布解散國會 (《 排除法案 》 即將 通過 ) • 1685駕崩前皈依舊 教 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查理二世 Charles II • 父親查理一世在位時英國內亂,所 以保王黨人將還在強褓中的 詹姆斯 二世 送到牛津,被攻克後轉送到他 蘇格蘭 老家去避亂 • 查理二世則逃到法國 • 克倫威爾死後,兒子理查克倫威爾 不會理政,英國民亂頻傳
查理二世 Charles II • 議會決定讓查理二世復辟 (斯圖亞特 王朝復辟 ) • 因為過去逃亡的艱辛,讓他對於現 在所有的榮華富貴特別珍惜,在位 期間 謹慎行使有限王權 • 善於營造親民態度 →倫敦大火 蔓延 時 ,親上火線撲滅火勢,並主導災 後的重建計畫
查理二世 Charles II • 查理二世沒有合法的子嗣可以繼承王位 , 下一任的王位繼承人 →詹姆士 • 國會的輝格黨提出 『 排除法案 』 想要剝奪 詹姆士的繼承權;托利黨則是反對 『 排除 法案 』 • 有人甚至造謠詹姆士心懷不軌想要殺查 理二世而立自己為王 →詹姆士為了避嫌, 離開英國
查理二世 Charles II • 輝格黨在此時非常強勢,然而卻爆 發『 黑麥屋事件 』 重挫其形象。民心 一面倒向國王。 • 查理二世趁機解散國會 ,讓排除法 案無法通過,並且藉機重新建立絕 對君主制 (專制王權 ) • 黑麥屋事件:反詹姆士的輝格黨黨 員計畫刺殺查理二世和詹姆士以立 新教皇帝
查理二世 Charles II • 輝格黨領袖被判叛國罪,許多重要 的輝格黨人物便開始逃出英國 (洛克 逃亡於荷蘭 ) • 由於沒有國會壓力,查理二世對於 後期執政感到非常滿意 • 1685年,查理二世臨終前皈依天主 教 • 詹姆士後來被請回英國,加冕成為 英王詹姆士二世
詹姆士二世 James II 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 1673《 立誓法 》 • 1673娶法國公主為 妻 • 1677瑪麗嫁荷蘭威 廉 • 1685即位 (最後一 任信仰舊教之國 王) • 1687廢除對天主教 徒迫害的法令
詹姆士二世 James II • 《 立誓法 》 :任何在英國接受軍民官 職的人必須發誓信奉英國國教並譴 責天主教 →詹姆士卻拒絕發誓 • 1671年詹姆士二世的夫人去世 → 1673年取法國公主為后 • 許多人認為這個法國公主是天主教 的奸細
詹姆士二世 James II • 查理二世對詹姆士信仰舊教相當不 贊成 (因 倫敦大火 和外交上與法國之 間的問題而造成國內反對舊教的呼 聲變大,讓查理二世難以行政 ) • 查理二世命令詹姆士的子女必須以 新教方式栽培成長 • 1677年詹姆士之女瑪莉嫁給荷蘭王 子威廉 (取得新教徒歡心 )
詹姆士二世 James II • 1685年即位英國國王 • 取消 《 立誓法 》 • 前往倫敦接見教宗 →詹姆士二世的 告解牧師是 耶穌會 成員 • 1687廢除所有迫害天主教和其他宗 教的法令
William III & Mary II 威廉三世 & 瑪麗二世 • 1688年 7月輝格黨 與托利黨邀請威 廉瑪麗共登英國 寶座 • 1688年 11月威廉率 軍登入英國 • 詹姆士二世出逃 • 1689年即位 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光榮革命之起因 • 詹姆士二世篤信君權神授 • 解除對天主教的迫害並提供舊教徒任職 機會 →企圖恢復舊教體制 • 1688年,第二任王后 新生一子受洗為天 主教徒 有可能繼承王位 • 光榮革命前有所疑慮 →經過之前 清教徒 革命 ,許多英國人已經對這種變革害怕 和反感。
光榮革命之過程 • 但是 ,國會議員又擔心下一任 國王將衍生宗教分歧爭議,於是 托利黨和輝格黨合作 ,讓詹姆斯 二世下台 • 他們邀請信奉 新教 的公主 瑪麗 和其夫婿威廉王子從荷蘭前來 英國即位
光榮革命之過程 • 1688年,詹姆斯 二世失敗出逃德 意志,不幸被攔截抓回英國 ,經 過威廉夫婦的同意, 流放到法國 • 1689年,新王威廉三世與瑪麗二 世通過「權利法案 」及 寬容法案 「 」 國會取代國王擁有國家大權 史 稱「光榮革命」
光榮革命之結局 • 這場光榮革命是由 國會主導,老百 姓完全不知道內幕 • 所以對於一天之內詹姆斯二世被退 位,瑪莉公主與其夫婿回英國繼位 感到一頭霧水
Justification • Reason: 人民需要一個換置國君的解釋 威廉瑪麗也需要一個統治正當性的解釋 • Solution: 洛克的 《 政府論 》 提出君主必須為人民謀 福利,若無法達成此條例,人民有權奪 其統治權 暗示: James II因無法達成而必須下台
光榮革命之意義 • 開創近代政治體制 ─內閣制 • 國家王權逐漸被 議會 取代 • 罕見的不流血政變
Justifier John Locke
Four Stages • 牛津求學 • 追隨伯爵 • 流亡荷蘭 • 榮歸故里 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Birth of John Locke • 1632出生於一個清 教徒家庭 洛克的父親曾經參加過克倫威爾的軍隊 攻打查理一世 他的父親甚至拯救了一名英國貴族的性 命,這名貴族為了感謝他願意讓他的小 孩 (John Locke)可以就讀牛津大學 – 洛克是一名清教徒 – 受到中產階級革命的影響
牛津求學 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 1652就讀牛津大 學基督教堂學 院 • 1656獲得學士學 位 • 1658獲得碩士學 位 • 1674獲得醫學學 士學位
牛津求學 • 洛克在讀大學期間,其實 並不喜歡 在學所學的經院哲學,而是對笛卡 爾等 科學派哲學思想 較有興趣。 • 透過在西敏中學認識的同學理查 ·洛 爾的介紹下,洛克開始將興趣轉向 一些實驗哲學和醫學的研究 , 洛克 在學習期間也廣結科學界的學者為 朋友
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牛津求學 虎克 波以耳 牛頓
追隨伯爵 • 1666偶然認識 沙夫 堡伯爵 • 1667成為伯爵的秘 書並且悉心照料 伯爵的身體健康 • 1668洛克為伯爵動 肝臟手術 • 1671開始撰寫 《 人 類理解論 》 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追隨伯爵 • 1672伯爵當選國會 上議院院長 • 1675~1679伯爵在 政壇失勢,洛克輾 轉旅居法國最後 又重回英國 • 1680~1683洛克撰 寫《 政府論 》 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追隨伯爵 • 在 1666年,洛克認識了沙夫堡伯爵,伯爵 當時正為肝臟感染疾病所苦,在接受洛 克的悉心治療後相當感激,於是 說服洛 克成為他的助手 。 • 在擔任沙夫堡伯里伯爵醫師的時期,洛 克開始撰寫一些在後來被出版為 《 人類 理解論 》 一書的草稿,其中有兩份草稿依 然保存至今。
伯爵 Shaftesbury • 輝格黨之創始及 領導人 • 反對君權神授 • 與托利黨維持在 水火不容的狀態 –《 排除法案 》 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輝格黨 (Whig) • 黨名- Whig 意為 好鬥的蘇格蘭長老會派 教徒 • 沿革-產生於 17世紀中,1839年改為現 今英國自由黨 • 光榮革命中的腳色 : 反對王權的反皇派 • 起因 : 1679年 因約克公爵詹姆斯(後來的 詹姆斯二世 )具有 天主教 背景, 就詹姆 斯二世是否有權繼承王位的問題,議會 展開激烈爭論
追隨伯爵 • 沙夫堡伯里伯爵身為輝格黨的創立者之 一,對於洛克的政治思想有極大影響 。 伯爵於 1672年被指派為英國大法官,洛 克也隨之參與各種政治活動 • 在 1679年當伯爵的政治情勢稍微好轉時, 洛克又回到了英格蘭。也是在這個時期, 很可能是 出於伯爵的鼓勵,洛克開始撰 寫知名的 《 政府論 》 一書 。
流亡荷蘭 • 1683 沙夫堡伯爵涉嫌 刺殺查理 II而逃往 荷蘭 (洛克同行 ) • 1685撰寫 《 論寬容 》 • 隱居並整理著作 圖片來源:http: //www. residentio. nl/
流亡荷蘭 • 1683年,由於被懷疑涉嫌一件刺殺查理 二世國王的陰謀(雖然根本沒多少證據 能證明他直接參與了謀刺案), 洛克逃亡 至荷蘭 • 在荷蘭,洛克終於有時間繼續開始撰寫 許多著作, 花了許多時間重新校對他的 《 人類理解論 》 以及 《 論寬容 》 的草稿 ,直到 光榮革命結束為止洛克都一直待在荷蘭
榮歸故里 • 1687邂逅威廉 • 1688洛克跟隨著 威廉瑪莉一起 回到英國 • 1689著作出版 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榮歸故里 • 在 1688年洛克跟隨威廉瑪莉一同返回英 格蘭 • 在抵達英國後不久洛克開始將大量的草 稿出版成書,包括了 《 人類理解論 》 《 、政 府論 》 、以及《 論寬容 》 都在這段時期接連 出版
End of John Locke • 洛克最後的人生隱居在艾賽克斯郡的鄉 下 • 其女性密友 瑪莎姆女士 陪伴在身旁 • 哮喘病 • 1691身體逐漸惡化 • 1704/10/28 洛克去世,並埋在艾賽克斯郡 的一個教堂墓區 • 洛克終身未婚,也沒有留下任何子女
Comparison
Tory vs. Whig • Troy→歹徒 • Whig→盜馬賊 • 對王權敬畏尊重 • 傾向限制王權 • 反對 《 排除法案 》 • 支持 《 排除法案 》 光榮革命
Question?
The End
Masterpiece 楊芷庭
著作年表 • 1689《 論寬容 》 Letter Concerning —A Toleration • 1690《 論寬容第二篇 》 Second —A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 1692《 論寬容第三篇 》 Third Letter —A for Toleration
著作年表 • 1689《 政府論 》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 1690《 人類理解論 》 —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 1693《 教育漫話 》 —Some Thoughts Concerning Education
著作年表 • 1695《 聖經中體現出來的基督教的合 理性 》 —The Reasonableness of Christianity, as Delivered in the Scriptures • 1695《 為基督教合理性辯護 》 —A Vindication of the Reasonableness of Christianity
《人類理解論》 • 反對柏拉圖、笛卡爾及經院哲學家,論 述 沒有天生的觀念或天賦的原則 。 • 提出白板說,主張 人所經歷過的 感覺和 經驗才是形塑思想的主要來源 。
白板說 • 小孩生下來,心靈 就像一塊白板,所 有的 知識都是透 過後天的學習而 得來 • 由此我們可以知 道,一個人的生長 環境對這個人以 後會變成什麼樣 的人影響是很大
白板說 我們所有的知識都是建立在經驗之 上 知識導源於經驗 這個觀念是由洛克所提出 所以 洛克為 經驗主義 的開創 者 影響了後來的 大衛 ·休謨與 喬治 ·貝克 萊 等許多啓蒙運動時期的 哲學家
《論寬容》 • 洛克採取了較為 寬容的 宗教 立場, 強調 政教分離 • 洛克區分了教會 與民間政府的差 異,包括兩者在目 標上的差異、以及 在實踐的手段上 的差異。
《論寬容》 • 政府是為了維持和平才存在的,並 且必須保有武力才能達成這個目標 • 教會則是自願構成的群體,為了提 供靈魂救贖才存在的,而且必須使 用說服的手段傳教
《論寬容》 • 洛克認為人民可以擁有自己的信仰, 這是不受政府管束的, 不過,政府 可以出自政治上的目標而管制宗教 , 例如禁止在公共場合宰殺動物以維 持環境的衛生,即使是當這些政策 妨礙了某些宗教傳統時亦然 • 例如 : 當時在英國的異教徒
《論寬容》 • 但是,如果政府企圖干涉人民的宗 教信仰,那麼其行為是荒唐且不公 正的。 • 影響 : 促使英國國會在 1689年通過 【 寬容法案 】 ,英國不再為了宗教信仰 而打仗。
《 政府論 》 • 第一篇 : 對 羅伯特 · 菲爾麥 爵士 ( Robert Filmer)的 《 先祖論即論國王 之自然權 》 君權 中 神授 的反駁 • 第二篇 : 主張政府 的權威只能建立 在被統治者擁有 的基礎之上
《 先祖論即論國王之自然權 》 • 羅伯特 ·菲爾麥的理論 • 神把王權授與亞當 ﹐ 然後王權由亞 當下傳給他的歷代繼承人 ﹐ 最後到 了近世各個君主手裏。 • 帝王威權的本源在兒女服從父母 ﹔ 《 創世記 》 中的那些先祖們就是君主 ﹔ 作國王的是亞當的後代繼承人 • 現任君王的權力來自於他的父親 ﹐ 就是君權即父權
《 先祖論即論國王之自然權 》 • 羅伯特 ·菲爾麥的理論 • 國王的當然權利與父親的當然權利 一樣 ﹔ 在本性上 ﹐ 兒子永遠脫不開 父權 ﹐ 即便兒子長大成人 ﹐ 而父親 已老朽不堪。 • 孩子要一直聽從父親的話 ﹐ 即使孩 子長大後有自己獨立思考的能力 ﹐ 也必須服從父親的管教
《 政府論 》 • 洛克的反駁 如果君王是亞當的後裔 ﹐ 那麼存在 於世界上的許多國王中 ﹐ 我們要怎 麼知道誰才是亞當真正的後裔 ?
《 政府論 》 • 洛克的反駁 : 洛克不認為孩子必須永 遠聽從父親的命令 • 當孩子還沒有判斷能力或是未成年 的時候 ﹐ 應該聽從父親的命令 ﹐ 但 是 當孩子長大後 ﹐ 有自己的判斷能 力 ﹐ 就不一定要聽從父親的命令
《 政府論 》 • 孩子有自己獨立思考的能力 自己判斷父親的話是否正確 ﹐ 便由 • 假如孩子並不認同父親的話 ﹐ 便可 以順從自己的想法 ﹐ 這也影響了後 來的任期制
《 政府論 》 • 第二篇 : 洛克試圖替 光榮革命 辯護 • 但根據拉斯萊特的考證,政府論發 表之時,光榮革命尚未發生,因此 這部著作是在呼喚一場革命而不是 為已經發生的革命辯護
《 政府論 》 • 提出一套正當政府的 理論,且主張當政府 違反這個理論時,人 們就有權推翻其政 權 • 巧妙的暗示讀者當時 英國的 詹姆斯二世 已經違反了這個理 論 (同意原則 )
The End
重要學說與理論 Theory 童怡雯 李詩婷
Part One 童怡雯
前言 受霍布斯的影響 承認國家起源於契約論 但洛克對於人類原始的 本性 、 自然狀態 、 自然權利 及 國家組成之 契約論 的看法 與霍布斯有極大的不同
• 自然狀態 • 自然法 • 契約論
自然狀態 & 自然法
人性本惡 V. S人性本善 霍布斯認為 人身處於一個沒有 法律秩序的狀態 中 基於對死亡及戰爭 的恐懼 為了自保,而互相 侵害 因此認為人性本惡
人性本惡 V. S人性本善 洛克認為 人身處於伊甸園中 理性且自由的狀 態中 由於先天上的環境 所影響 因此認為人性本是 善良的
人性本惡 V. S人性本善 洛克認為在伊甸園中 自由、快樂及理性的狀態下 人人都是平等的且享有同等權利 因此 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到他人的權利 例如 : 生命、自由、財產 並且遵循著上帝的自然法生活著
既然自然狀態的生活如此美好,為什 麼 人們需要國家政府,受政治權力的約 束 呢?
因為自然法有許多缺 陷 • 缺少一種確定的、規範的 ,且眾所皆知 的法律 作為是非的標準以及人們一切 糾紛的共同尺度。 • 缺少一個有權依照既定法律 來裁判一 切爭執的知名且公正的裁判者。 • 往往 缺少權力來支持正確的判決 ,使
為了約束所有人 不侵犯他人權利、不互相侵害 大家都遵守維護和平的自然法 但是,自然法的規定並不明確 大家對自然法的解釋及執行也各有 所見 在自然狀態下 仍然會有爭執
EXAMPLE 走路應該靠左邊或是右邊 ? 由於這些規定在每個國家可能不太相同, 所以容易造成混亂。
契約論
契約論 洛克認為天賦人權 因此當人民與政府訂定契約 生命、自由及財產不可交出 且 政府應當優先照顧人民的利益
契約論 人們為了解決種種不便 放棄了 部分 權利 (自然法的 解釋與執行權 ) 經由人民同意交給仲裁者 並與仲裁者簽約 →成立國家,組織政 府
EXAMPLE 是否要戴安全帽上路? ? YES : SAFE NO : DANGEROUS It is up to you!!
洛克 V. S霍布斯 洛克 人的本 性 自然狀 態 自然權 霍布斯 人性本善 人性本惡 和平狀態 戰爭狀態 部分交出 (解釋與執行權 全權交出
Question?
Part Two 李詩婷
從 <<政府論 >>中提到了七種原則 … 1. 同意原則 2. 罷免原則 3. 革命權 4. 多數決原則 5. 默認原則 6. 任期制 7. 政府分權制
何謂 同意原則 呢 ? ? 統治者經人民同意而可以統治 也就是說我們人民才是 ”老大 ” *從原本的 “君權神授 ”轉變為 “人民同意 ” 結論 : 每一票都很珍貴 , 請謹慎思考 ! 但前提是人民是自願的情況下做出決定 …
Example: 2012年的台灣總統大 選 • 時間 : 2012年 1月 14日 • 馬英九在較多的中華人民同意下成功以 6, 891, 139票成為了第十三任的總統
罷免原則 • 政府成立的目的是為了幫人民謀福利 • 然而國家政府若無法賦予人民該有的權 利時 (天賦人權 ), 洛克認為人民有權將其 罷免 • 意義 : 人民該有的權力漸漸受到重視
Example 1: 陳水扁罷免案 • 時間 : 2006年 6月 • 主因 : 陳總統家庭涉嫌內線交易、洗錢案 , 使 人民極度反感且滿意度僅 16%, 立法院提及 罷免。 • 結果 : 因為達到成案門檻 , 且無須進入公民 複決 , 宣告失敗 ! 圖片來源: Google
Example 2: 茉莉花革命 • 時間與地點 : 2010末至 2011初的北非突尼西 亞 • 一名 26歲青年穆罕默德 ·布瓦吉吉自焚,觸 發境內大規模街頭示威遊行及爭取民主活 動。 • 最後導致時任總統班 ·阿里政權倒台
何謂 革命權 ? ? • 就如同罷免權所提及的 "政府是為了幫 人民謀福利而成立的 ” • 若政府的權力超越了法律所賦予的權利 並同時損害了人民的權利 • 人民有權將其 "罷免 ", 若領導者不下台 , 則 以武力施行 “革命權 ” ,
Example: 利比亞內戰 • 時間和地點 : 2011年 2月 17日的敘利亞 • 導火線 : 部落之間收入的不平等、利比亞 青年的失業問題嚴重、官員貪腐 … • 一開始政府武力鎮壓並堅決不下台 , 於是 人民便從和平抗議轉為暴力衝突
何謂 多數決原則 ? ? • 當人民成立契約時 , 必定會有少數人持反 對意見 (施行否決權 ), 為了使國家順利運 作下去 , 並保障多數人的權益 • 洛克認為 "多數人的意見代表整個社會 “ • 缺點 : 少數人的權益被忽視 …
2012年的美國總統大選 • 時間 : 2012年 11月 6日 • 代表民主黨的歐巴馬在總統選舉中得到 過半數選舉人票,以 332票對 206票擊敗 共和黨的羅姆尼,成功連任美國總統
不想受到歐巴馬統治的少數人 • 他們有兩種狀況 : 1. 選擇離開這個國家 , 不受其領導 2. 若不想離開的話 , 就是 “默認 ”多數人想法
何謂 默認原則 ? • 目的 : 不可能人人的意見都一致 , 用於解決 少數不同意的問題 • Situation 1: 相對少數且沒離開者 默認多數人的想法 Example 1: 若支持小英且不想受到馬英九 統 治的人民 , 可以選擇離開 , 不離開 就視同接受馬英九的領導 ~
默認原則 • Situation 2: 無意見者 默認多數人的想法 同意 : 2票 反對 : 1票 沒意見 : 3票 • 依此原則因為 隨便啦 !! 2票 >1票 , 因此沒意 見的被納入在同意中 , 因此同意票為 5票 ~ 結論 : 小黃當老大 我也 贊同 我要當老大 喔! 沒意見 , 專心打牌啦 ~~ 才不要哩 你太臭了 ~ 贊成 !
相反而言 … • 若班上要舉辦班遊 , 且班上有 53個同學 同意 : 13票 不同意 : 15票 無意見 : 25票 • 由於不同意的票數多於同意的票數 , 因此 無意見的將納入不同意 • 因此不同意的票 : 15+25=40(票 ) • 結論 : 最後班遊辦不成 ~~
任期制 • 成年之前 , 因為思想尚未成熟 , 無法獨立 的做出明確的抉擇 , 所以往往聽從於父母 親的想法 • 但是成年以後 (20歲), 就擁有了獨立的思 考方式 , 不一定要聽從父母親的意見來做 抉擇 , 選選舉人也是一樣的 !!
何謂 任期制 ? ? • 為了反駁羅伯特 ·菲爾麥爵士的 《 先祖論即 論國王之自然權 》 • 定義 : 每個官位有一定的期限 • 意義 : 為了讓剛成年的人都能有選擇新 候選人的權利 • 有效防止公職人員霸佔權力 ! • 為何不是一年換一次總統呢 ? Ans: 太浪費社會資源且此人數的代表性不 夠
Examples of Taiwan • 總統 : 四年一次 , 可連任一次 (2012總統大選 ) • 立法委員 : 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 直轄市、縣 (市 )會議員 : 任期四年, 連選得連任 然而每一年都會出現新的選民 “首投族 ”
首投族 • 年齡層 : 介於 20到 24歲之間 • 根據統計資料指出 2008年 ~2012年,共 會增加 130萬的小孩 , 每四年將會有近百 萬人的 “首投族 ”去投票 ~ • 政治立場尚未明確 !為候選人的必爭對 象~
首投族的影響 • 馬英九在在 “首投族 ”陪同下登記參選 • 2008年總統選舉中, “馬蕭組合 ” 得到 “首 投族 ”的大力支持,民調顯示 63%的 “首投 族 ”力挺馬蕭。 • 也就是說 130 x 0. 63=82(萬 ) • 小馬的 689萬 -小英 609萬 =80萬
何謂 政府分權制 ? ? • 目的 : 將權力分散 , 以避免權力的濫用與專 制 • 方法 : 分為立法,行政,對外 (外交 )權三權 , 立法權 卻最為重要 !! • 而且行政和立法無法由同一批人掌握 , 會 造成誘惑和權力過大 , 使他們避免被法律 所約束
政府分權制 • 重要性 : 立法 >行政 +外交 (且外交可納入行 政) • 缺點 : 立法權過於龐大 • 後世認為洛克提出的分權制不妥當 , 因此孟德斯鳩修正並提出 "三權分立 "
Question?
The End
當代與後代影響 Effect 蘇子溱 曾暐晴
當代影響 蘇子溱
前言 詹姆士二世企圖恢復天主教 , 引起兩派不滿 議會決定迎回瑪莉和荷蘭女婿威廉 詹姆士二世逃亡法國同時 , 威廉攻進倫敦 此為 光榮革命 英王威廉即在上位隔年 (1689)簽屬 權利法案 洛克寫 政府論 替 光榮革命 做辯護
《 權利法案 》
《 權利法案 》 定義: 是英國政治性法律中重要的一部法 案,由威廉三世於 1689年簽署,威廉 三世被宣布為「光榮革命」之後英國 國王的前提就是必須接受由議會所 提出的這部 《 權利法案 》 。
內容 • 英國人民擁有不可被剝奪的民事與政治 權利 • 國王不得干涉 法律 • 和平時期 未經議會同意 國王不得維持 常 備軍 • 沒有議會同意,國王不得 徵稅 • 人民有向國王 請願的權利
內容 • 人民有 配帶武器 以用以自衛的權利 ex: 美 國 • 人民有 選舉 議會議員的權利 • 國王不得干涉議會的 言論自由 • 人民有不遭受殘酷與非常懲罰的自由 • 人民有在 未審判 的情況下不被課 罰金 的 自由
內容 • 國王必須 定期 召開議會 • 詹姆斯二世 的一些行為已經違反上述約 定,因此被認為是非法的 • 因 「光榮革命」 而逃離英國的詹姆斯二世 被宣布退位 • 羅馬天主教徒 不得成為英國國王 • 威廉與瑪麗是詹姆斯二世的繼承人
意義與影響 • 1701年 英國議會又通過了一部 《 王 位繼承法 》 ,被看作是 《 權利法案 》 的 補充,這兩個法案確立了 「議會至上 」 原則,標誌著君主立憲制基本的確 立,議會成為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 對王權的限制和對公民權利保障的 不斷加強,使得英國成為 近代第一 個民主的國家。
意義與影響 • 《 權利法案 》 是英國歷史上自 憲政以 來 以來最重要的一部法案。它既是 英國憲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被認 為是 美國憲法的前身。
寬容法案 • 背景 十六世紀宗教改革後又催生了百多年的 宗教迫害 。兩派互相迫害教會。 洛克的 《 論寬容 》 書簡(一六八九),便是在這樣時 代背景 匿名 出版
信念 • 任何私人都無權因為他人屬於另一教會 或另一宗教以任何方式危害其 公民權利 的享受。他作為一個人而享有的一切權 利及作為一個公民而享有的公民權,都 是 神聖不可侵犯的 。」 • 想讓所有非聖公會新教合法存在 , 但會友 仍不能擔任公務員或國會議員. • 所以此寬容是 低度 的 , 但在 當時是一大步. • 現今 : 無限制國會議員是否為天主教徒 ,
• 以洛克的 《 論寬容 》 來說,他主張寬容政 策並不適用於天主教會,無神論者,及「 任何與人類社會準則相違背或與維持文 明社會所必須的道德準則相違背的意見 」(頁 39 -41)。 • 或曰洛克提出的極限已過時,我們可以 用今天的例子來說明一下。
舉例 •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要 政教分離 , 可是美國紙幣上到今天還印有 “In God We Trust”。
為何要寬容 ──洛克說: 「我可以因從事我不感興趣的手藝而 致富;我可以因服用我不相信的藥 物而治好我的病。但是,我絕不能因 為信奉我不相信的宗教與履行我所 厭惡的禮儀而得救。」(頁 23)
Question?
後代影響 曾暐晴
前言 以下將介紹 洛克的思想影響 美國獨立運動 獨立宣言 美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
獨立宣言背景 獨立宣言受美國共和主義精神所影響,即以之 為自由權之基本架構。另外,宣言中也反映啓 蒙時代的哲學,包含自然法、自決、與自然神論 等觀點。宣言中的理想,甚至其中一些片斷,直 接引用英國哲學家 約翰 ·洛克 之著作,尤其是其 以「文明政府之真實起源、範疇、與終結之各項 專論」為題之政府二論(Second Treatise on Government) 。於其論文中,洛克擁護由受統治 者成立政府之信念。 洛克 : 人類擁有天賦人權。
美國獨立宣言 西元 1776年 7月 10日通過之獨立宣言本文 : 「吾人認為下述各種原理是顛撲不破的,所有 人皆生而平等並享有不得讓渡予他人的權利。 這種權力包括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之權,為 了人民這些權力的實現,乃創立政府。政府的 各項正當權力皆是源自被統治者的同意,任何 一種政治體制如有損害其目的之行為,人民可 以加以廢止、變更,並以實現人們的安全與幸 福的最適當原則來組織新設另一政府,此乃是 人民的權利。故吾人認為上述這種原理是理所 當然的。」
美國獨立宣言接受了 天賦人權 (洛克 ), 主權在民 及 社會契約 之原則 (盧梭 )以後採 三權分立原則 來 組織政府 (孟德斯鳩 )→這些原則和精神,為美 國憲法之基本精神。
美國獨立宣言 圖片來源: 維基百科
美國憲法序文 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establish justice, 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 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se, 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 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 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我們美國人民,為了建立一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公平的司法制度, 保障國內的治安,籌設共同防衛,增進全民福利,使我們自己和後 代子孫,永享自由的幸福,乃制定並確立了這一部美國憲法。
美國憲法修正案 第一條修正案 : 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 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 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 要求伸冤的權利。 第二條修正案 : 紀律良好的民兵隊伍,對於一個自由國家的安全實屬必要; 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予以侵犯。 故人 第三條修正案 : 任何兵士, 在和平時期,未得屋主的許可,不得居住民房;在戰 爭時期,除非照法律規定行事,亦一概不得自行占住。
美國憲法修正案 第四條修正案 : 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財物的安全,不受無理之搜 索和拘捕的權利 ;此項權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可成立的理由, 加上宣誓或誓願保證,並具體指明必須搜索的地點,必須拘捕 的人,或必須扣押的物品,否則一概不得頒發搜捕狀。 第五條修正案 : 非經大陪審團提起公訴, 人民不應受判處死罪或會因重罪而被剝 奪部分公權之審判;惟於戰爭或社會動亂時期中,正在服役的陸 海軍或民兵中發生的案件,不在此例 ;人民不得為同一罪行而兩 次被置於危及生命或肢體之處境;不得被強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 自證其罪, 不得不經過適當法律程序而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 人民私有產業,如無合理賠償,不得被徵為公用 。
美國憲法修正案 第六條修正案 : 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應有權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發 生地之州及區的公正的陪審團予以迅速及公開之審判,並由 法律確定其應屬何區;要求獲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 要求與原 告的證人對質;要求以強制手段促使對被告有利的證人出庭 作證;並要求由律師協助辯護。 第七條修正案 : 在引用習慣法的訴訟中,其爭執所涉及者價值超過二十元, 則當事人有權要求陪審團審判;任何經陪審回審判之事實,除 依照習慣法之規定外,不得在合眾國任何法院中重審。
美國憲法修正案 第八條修正案 : 不得要求過重的保釋金,不得課以過高的罰款,不得施 予殘酷的、逾常的刑罰。 第九條修正案 : 憲法中列舉的 某些權利,不得被解釋為否認或輕視人民所擁 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修正案 : 舉凡憲法未授予合眾國政府行使,而又 不禁止各州行使的各 種權力,均保留給各州政府或人民行使之。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章 務 人民之權利義 第七條 :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 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條 :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 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 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 ,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 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第九條 : 人民 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章 務 人民之權利義 第十條 : 人民有 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十一條 : 人民有 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二條 : 人民有 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十三條 : 人民有 信仰宗教之自由 。 第十四條 : 人民有 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章 務 人民之權利義 第十五條 : 人民之 生存權, 作權及財產權 , 應予保障。 第十六條 : 人民有 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十七條 : 人民有 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 權。 第十八條 : 人民有 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章 務 人民之權利義 第十九條 : 人民有 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 第二十條 : 人民有 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第二十一條 : 人民有 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章 務 人民之權利義 第二十二條 :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 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 除為防止妨 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 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小結 ※ 洛克為十七、十八世紀自由政治學說之父。 ※ 洛克的自由主義被美國奉為神聖,成為民族理想。 ※ 前述所提及的 獨立宣言和美國憲法以及中華民國 憲法都深深受到了洛克的天賦人權、契約論的影 響! ※ 因此洛克被稱為 「現代民主政治之父」!
Question?
The End
批評與檢討 Criticism 柯聿芬
天賦人權 之 人權在哪理?
天賦人權 是否 真正存在 ?
Examples
國父 ──革命人權 • 孫中山之所以批評天賦人權,是認 為在中國的文化背景中主張革命人 權較恰當。 • 中國在孫中山的帶領下,建立了亞 洲第一個民主共和國。 • 「 人權是一代一代不斷的爭取才得 到 的,而不是憑空掉下來的 。」
• 美國獨立戰爭 為什麼美國現在可以享有良好安定 的生活品質呢? • 茉莉花革命 為什麼從北非突尼西亞開始許多專 制國家的人民要發動罷免與革命呢 ?
人天生就有人權? 從歷史的思維方式看,不同傳 統、歷史下的人們的確享有 不同的人權。
Forget It • 環境不同 • 天生差別 • 經濟差異 不是每個人都可以 享有所謂的天賦人權。
天賦人權之基本人權批 評 不可剝奪的生命、自由、財產? • 生命權 -死刑 ? 死刑作為剝奪人生命的刑罰,乃國家基於法律 所賦予的權力,結束犯人生命。 • 自由權 -監獄 ? 憲法上所謂現行犯、可疑為犯罪人者,「至遲於 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裁判確定犯罪者可剝奪 其人身自由權。 • 財產權 -繳稅 ? 「有所得才課所得稅」政府與納稅義務人互利共存。 天賦人權可以 經過人民同意做合理剝奪 。
多數決霸權
國事怎可以由 “少數人 ”來決定? 國家事務要大家一致同意很困難, 為了避免少數人的杯葛,造成國 家運作的困難 ─── 洛克創出多數決原則來解決問題
多數決原則 正確無誤 嗎?
多數決與少數權利 洛克認識到個人自由並非漫無 限制 多數的意志會反映於法律與政 策而且人人皆須服從 所以反對根據多數意志做成決 策的少數,亦須服從。 洛克承認,多數有可能壓制少數。
多數決原則雖然能夠避 免少數人擁有否決權, 但不免會造成 多數暴力
Let me show you…… • 低收入戶、原住民永遠都是 少數? • 蘭嶼 ---核廢料放置問題。 – 無論投票選幾次,存放地仍然是蘭嶼? • 盧梭以公共利益、權益解決此問題。
三權分立
洛克 ───三權分立 • 立法、行政、外交 形式上有三,實際上是兩權分立。 • 立法權與行政權失衡 立法權優越導致議會專制、削弱行政效 率。 • 對司法權缺乏明確主張 難用以理解當今憲法。 • 立法權非經常行使 如何落實監督、處罰?
Question?
The End
總結 Conclusion 潘欣如
影片 公民 1985聯盟 自由權力篇
看完影片後 , 相信心情是沉重且複雜的 各位不禁想提問 ,
台灣社會到底是怎麼了 ?
綜觀現今的社會亂象 , 如同八點檔般的層出不窮 , 從核四廠、洪仲丘案、大埔案 到現在的馬王鬥 , 人民不滿的情緒逐漸高漲 , 訴求著更換無能政府的同時 ,
Question 政府是如何產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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諷刺的事實是 , 這個當權者不正就是 我們人民投票民選出來的。 基於洛克的 同意原則 , 我們賦予政府統治我們的權利。
這些當權者真的是我們想要的 嗎? 難道我們除了無奈、袖手旁觀 就沒有其他解決的方法了嗎 ? 倘若政府無法滿足人民的期待 , 人民則有權推翻。
秘密武器 行使罷免權
既然政府是人民投票選出來的 培養人民的公民素養 勢必是現代人的一大課題。 我們自小便接受了教育 , 上過了公民課也修了當代法政 思潮 , 我們理應懂得是非對錯的判斷 標準。 而我們也經常忘了 , 除了抗議靜坐 , 我們有更直接的方式 , 可以表達我們的意見。 ,
看似不起眼的一張選票 也許就是台灣改變的原動 力
Question?
心得 • 很感謝有這次做報告的機會,可以讓我 們了解洛克這個從國高中都出現在課本 的人。直到今天我們才了解原來這些理 論是哪裡出來的。 • 教育下一代就需要像是當代法政思潮這 種課程,不僅讓我們對政治現況更有批 判力,更以古鑑今,讓我們為台灣找到 一帖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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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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