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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货运业务 一、大纲基本要求 1、了解租船货运业务基本知识(第一节) ---租船货运业务基本概念(租船运输、合同当事人、经纪人) ---租船运输的特点 (7个特点) ---租船合同范本 (金康和土产格式) ---租船合同条款的分类 (条件、保证和中间性条款) 2、熟悉租船程序(第三节) ---询价、要约、还价、承诺、签订确认书 3、掌握租船货运经营方式(第二节) ---航次租船 ---定期租船 ---光船租船 ---包运租船 ---航次期租
第二节 租船货运经营方式 一、航次租船 (一)航次租船的概念 1、航次租船的定义 航次租船是指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 在指定的港口之间进行单向或往返的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用以 运输指定货物的租船运输方式。 2、船舶出租人的强制性义务 航次租船合同与班轮运输合同一样,都是以承揽货物运输为目的 的运输合同。在中国《海商法》下,对于各种租船方式,只有 航次租船中船舶出租人必须履行班轮运输中承运人的适航义务 和直航的义务,这也是这种运输方式的一个特点。
(二)航次租船的形式 连续单航次租船 Port A Port B 往返航次租船 Port A Port B 连续往返航次租船 Port A Port B
(三)航次租船的特点 1、特定船舶、特定货物、特定港口和特定航线(4个特定)。 2、航次租船合同是确定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 依据。 3、承租人负责完成货物的组织,支付运费及支付相关的费用。 4、船舶出租人占有和控制船舶,负责船舶的营运调度,配备和管理 船员。 5、船舶出租人负责船舶营运所支付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船舶资 本费用(船舶成本、船舶资本借贷偿还、资本金利息)、固定营 运费用(船员 资和伙食、船舶物料、船舶保养费用、船舶保险 费用、润滑油、企业事务费用等)和可变营运费用(燃料费、港 口使费、引水费、合同规定的装卸费、其他费用)。 6、船舶出租人出租整船或部分舱位,按实际装船的货物数量或整船 舱位包干计收运费。 7、承租人向船舶出租人支付运输费用通常称为运费,而不称租金。 8、航次租船合同中都规定可用于在港装卸货物的时间,装卸时间的 计算方法,滞期和速谴以及滞留损失等规定。
(四)航次租船的租期 • 航次租船租期的长短取决于完成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花费的时 间,但航次租船并不规定完成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所需的时间。 1) 预备航次阶段:是指船舶开往装货港的航行阶段。在船舶抵达装 货港前,船舶在出租人的控制之下,对船舶所发生的风险和费 用由船舶出租人承担。预备航次阶段是航次租船合同的一部分。 2) 装货阶段:是指船舶抵达、停靠装货港后,待泊和装货的整个阶 段。在这一时间段上的风险主要是船舶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如 果船舶延误是由船舶出租人造成的,则由其承担相应的延误损 失风险。如果是承租人所造成的,则应有承租人承担延误风险。 3) 航行阶段:是指船舶装货离港后,抵达卸货港前的整个阶段。在 这段时间内,船舶和货物均处在船舶出租人的控制之下。因此, 所发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通常由船舶出租人承担。 4) 卸货阶段:是指船舶抵达、停靠卸货港后,待泊和卸货的整个阶 段。在这一时间段上所发生的风险的处理原则同装货阶段。
二、定期租船 (一)定期租船的概念 • 定期租船是指由船舶出租人将特定的船舶,按照租船 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期间内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 租船方式。 • 这种租船方式以约定的使用期限为船舶租期,而不以 完成航次数多少来计算。在租期内,承租人利用租用 的船舶既可以进行不定期船货物运输,也可以投入班 轮运输,还可以在租期内将船舶转租,以取得运费收 入或谋取租金差额。 • 在定期租船中,租期的长短完全由船舶出租人和承租 人根据实际需要约定。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或更 长的时间。 • 租期有明确规定
(二)定期租船的特点 1) 船舶出租人负责配备船员,并负担其 资和伙食。 2) 承租人在船舶营运方面拥有对船长、船员指挥权,否 则有权要求船舶出租人予以撤换。 3) 承租人负责船舶的营运调度,并负担船舶营运中的可 变费用。包括燃料费、港口使费、引水费、货物装卸 费、运河通行费、租船合同规定其他费用等。 4) 船舶出租人负担船舶营运的固定费用。包括船舶资本 的有关费用、船用物料费、润滑油费、船舶保险费、 船舶维修保养费等。 5) 船舶租用以整船出租;租金按船舶的载重吨、租期以 及商定的租金率计收。 6) 租约中往往订有有关交船和还船以及停租的规定。
三、光船租船 (一)光船租船的概念 光船租船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 约定的时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 金的一种租船方式。 (二)光船租船的特点 1) 船舶所有人提供一艘适航空船,不负责船舶的运输。 2) 承租人配备全部船员,并负有指挥责任。 3) 承租人以承运人身份负责船舶的经营及营运调度 作,并承担在 租期内的时间损失,包括船期延误、修理等。 4) 承租人负担除船舶的资本费用外的全部固定及变动成本。 5) 以整船出租,租金按船舶的载重吨、租期及商定的租金率计算。 6) 船舶的占有权从船舶交予承租人使用时起,转移至承租人。 (三)光船租购 分期购买船舶的形式。
四、包运租船 (一)包运租船的概念 • 包运租船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一定吨位的运 力,在确定的港口之间,按事先约定的时间、航次周 期和每航次较为均等的运量,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货 运量的租船方式。 • 这种租船方式是在连续单航次程租船的运营方式的基 础上发展而来的,和连续单航次程租船相比,一方面 包运租船不要求一艘固定的船舶完成运输,船舶出租 人在指定船舶上享有较大的自由,另一方面包运租船 并不要求船舶一个接着一个航次完成运输,而是规定 一个较长的时间,只要满足包运租船合同对于航次的 要求,在这段时间内,船舶出租人可以灵活的安排运 输,对于两个航次之间的时间,船舶出租人完全有权 自由的安排一些额外的运输。
(二)包运租船方式的特点 1) 包运租船合同中不确定某一船舶,仅规定租用船舶的船级、船龄 和其技术规范等。 2) 租期的长短取决于运输货物的总运量及船舶的航次周期所需的时 间。 3) 货物主要是运量较大的干散货或液体散装货物。承租人通常是货 物贸易量较大的 矿企业、贸易机构、生产加 集团或大型国 际石油公司。 4) 航次中所产生的航行时间延误风险由船舶出租人承担,而对于船 舶在港内装、卸货物期间所产生的延误,与航次租船相同,一 般是通过合同中的“滞期条款”来处理,通常是由承租人承担船舶 在港的时间损失。 5) 运费按船舶实际装运货物的数量及约定的运费费率计收,通常采 用航次结算。 6) 装卸费用的负担责任划分一般与航次租船方式相同。
五、航次期租 1、概念: • 航次期租是指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在指定的港口之间,以完成 航次运输为目的,按实际租用天数和约定的日租金率计算租金的租船运输 经营方式。航次期租的特点是没有明确的租期期限,而只确定了特定的航次。 (其他基本上和定期租船类似) 2、概念的理解: • 一是租期的计算以船舶所完成的本航次任务为基础,类似于航次租船,一般 是从船舶抵达第一装港的引水锚地时起租,直至该船于最后一个卸港卸完 货后,并由引航员引至引水锚地,引航员离船为止。当然具体交还船时间 及地点,可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船合同中订明。另一方面,尽管租期的计算 类似于航次租船,但是船舶出租人收到的不是航次租船中的运费,而是类 似于期租方式中的租金,一般为 15天预付一期租金。 3、对双方的益处: • 航次期租对于承租人来说既可以避免期租过程中的风险,诸如缺少长期、固 定的货源等,又可以保护商业机密,由于装、卸港代理均由承租人指派, 故船舶出租人基本上无法了解货物详细情况,而且在船舶装载能力许可的 条件下,可以尽可能地多装货,以获取更大的利润。对于船舶出租人来说, 采用航次期租的租船方式,最大的益处是减少风险,这主要是指船舶港口 作业及等泊等时间风险,所有这些风险都由承租人承担。
第三节 租船程序 一.租船询盘 • 询盘又称询价,其目的和作用是让对方知道发盘人的意向和需 求的概况,通常是由承租人依其希望的条件通过租船经纪人来 进行的。 二.租船要约 • 发盘又称报价,这一行为在我国合同法中被称为要约。承租人 或船舶出租人围绕询盘中的内容,就租船涉及的主要条件答复 询盘方即为发盘。 (一)绝对发盘 • 绝对发盘是指具有绝对成交的意图,主要条款明确肯定、完整 而无保留,具有法律效力。发盘方不能撤回或更改发盘中的任 何条件。 (二)条件发盘 • 条件发盘是指发盘方在发盘中对其内容附带某些“保留条件”,所 列各项条件仅供双方进行磋商,接受发盘方可对发盘中的条件 提出更改建议的发盘方式。
条件发盘中比较常见的保留条件 1.以细节内容为条件 谈妥细节是合同成立的先决条件 2.以发货人接受船舶受载期为条件 发货人同意船舶受载期为前提条件 3.以双方签定正式合同文本为条件 双方当事人签订正式租船合同为准 4.以船舶未出租为条件 船舶未出租给他人为条件
三.租船还价 • 我国合同法是将还盘认定为一种反要约的行为。是接 受发盘的一方对发盘中的一些条件提出修改,或提出 自己的新条件,并向发盘人提出的过程。 四、租船承诺 • 承诺受盘即为明确接受或确认对方所报的各项租船条 件这是租船程序的最后阶段,在合同法中这一阶段被 称为承诺,一旦承诺生效,则意味着合同也同时生效。 五、签订租确认书 • 正式的租船合同是在合同主要条款被双方接受后开始 拟制的。受盘后,双方共同承诺的实盘中的条款已产 生约束双方的效力。按照国际惯例,在条件允许的情 况下,双方应签署一份“确认备忘书(fixture note)” 或称“订租确认书”,作为简式的租船合同。
1、航次租船 FIXTURE NOTE It is mutually agreed between Messrs(船舶出租人的名称及详细 地址) as Owners and Messrs(承租人的名称及详细地址) as charterers that: 1. Cargo 20, 000 MT wheat in bags 5% more or less at Owner’s option (Owners to declare quantity to be shipped 2 days before vessel arriving at loading port). 2. Loading at one safe port Shanghai. China 3. Discharging at one safe port Auckland. New Zealand. 4. Laydays and Canceling Date: 15 th to 30 th March 2008. 5. Freight rate USD 30. 00 per Metric Ton F. I. O. S, CQD both ends. 6. 100% Freight prepaid by T/T to Owner’s account in US Dollar at Shanghai after completion of loading before releasing Bill of Lading. 7. Any dues/taxes on vessel, on freight to be for Owners’ account. Any dues/taxes on cargo to be for Charterers’ account. 8. If charterers fail to ship as agreed quantity, they are liable to pay the deadfreight at the freight rate as agreed. 9. Otherwise details as per 1994 GENCON C/P. For and on behalf of (Owners) (Charterers)
2.航次期租(TCT)FIXTURE NOTE (1)Delivery place: port of Qingdao, China (2)Delivery time: around 12/15 July, 2008. Begin with the moment that the outward document completed or pilot onboard the vessel whichever occurred last, whether on Sunday, Holiday or not, when in day or night. (3)Redelivery place: port of Kobe, Japan. (4)Redelivery time: when dropped outward pilot at the place of clause 3. (5)Daily hire: US$9, 000 per day or pro rata including crew’s overtime. (6)Hire payment: first 15 days hire will be paid in advance before delivery of the vessel, the rest to be paid within 3 banking days after redelivery the vessel. (7)Stevedores damage to vessel: charterers to be fully responsible for damage to the vessel caused by stevedores or others employees by the charterers. (8)Agents: charterers to appoint agents at both ends and pay agency fee. (9)Commission: 2. 5 percent total. (10)Other terms and conditions to be subject to NYPE.
第八章 航次租船合同 大纲基本要求: 第一节 船舶概况(熟悉) 船名、船籍、船级、船舶载重吨、容积、位置 第二节 装卸港口和装卸费用(熟悉) 装卸港口、装卸费用 第三节 货物与运费(掌握) 货物、运费 第四节 装卸时间、滞期费与速遣费 (掌握) 装卸时间、滞期费、速遣费
第一节 船舶概况 一、船舶名称 1、 指定船名 • 指定船舶就是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明确地记述一艘特 定的船舶。如:‘M/V Gloria’。(不能替代) 2.代替船舶 在指定船名的情况下,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加入“代替 船条款”,如:“M/V Gloria or substitute at owner’s option”,赋予船舶出租人“选择权”。 3.船舶待指定 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开始履行航次租船合同前的适当时 间内,由船舶出租人指定具体船舶,并将船名通知承 租人。
二.船籍 • 船籍是指船舶所属的国籍,它是通过船旗来表现的。出于政治和 船货安全的需要,以及货物保险费率的不同,在租船合同中承租 人经常指定船籍,或者声明不得悬挂某国国旗。 •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船舶出租人不得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变更船 舶国籍,更换船旗,否则对于承租人构成违约行为。 三.船级 • 船级是船舶检验机关认定的船舶技术状态的指标,其主要是为了 保证船舶的适航性能。 • 租船合同中的船级是指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船舶应实际达到的技 术状态的指标,并不意味着船舶出租人有义务在整个合同履行期 间保持这一船级。 • 除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即使在合同履行期内丧失船级,也不 视为违约。
四、船舶载重吨 1、概念: 总载重吨包括船舶所载运的货物、船上所需的燃料、淡水和其 他储备物料重量的总和。净载重吨表明船舶实际装载货物的能力。 货物为重货时要关注此数额。 2、数量增减条款: XX % MOLOO 3、宣载: 船长根据本船的实际装货能力及港口吃水限制等,在该百分比 范围内选择船舶能够装载货物的实际数量,并以书面的形式向 承租人进行“宣载” 宣载书一般包括:船舶名称、船舶的载重吨、 货物载重量、货舱舱容、燃料数量、淡水数量、船舶常数、船 长签名、宣载日期等。 4、亏舱费 宣载 11000吨,承租人提供 10000吨,承租人支付 1000吨亏舱费。
五、船舶容积 (一)船舶的货舱 容积 • 船舶的货 舱 容积 是指船舶货 舱 内实 际 能够 装货 物的 空间 ,一般分为 散装舱 容(容积 )与包装舱 容(容 积 )两种。船舶装载轻货时 要关注容积 数额 。 1.散装容积 (grain capacity) • 散装容积 是指货舱 内实际 能够 装载 散装货 物的空间 。 2.包装容积 (bale capacity) 包装容积是指舱内实际能够装载包装或成件货物的空 间。
(二)船舶的容积 吨位 1.容积总 吨(gross tonnage, GT) • 容积 总 吨又称注册总 吨,是指船舶所有围 蔽处 所的总 容积 ,按丈量公约 或规 范规 定的测 算公式求出的船舶 容积 吨位。作用:统 计 船舶吨位,表示船舶大小,区 别 船舶等级 ,计 算船舶建造、买 卖 、租船费 用,以及 处 理海事赔偿 的依据。 2.容积净 吨(net tonnage, NT) • 容积 净 吨又称注册净 吨,是指船舶各载 货 处 所的总 容 积 ,按丈量公约 或规 范规 定的测 算公式求出的船舶容 积 吨位。作用:计 算船舶各种港口使费 ,如引航费 、 灯塔费 、停泊费 等各项费 用的依据。 3.运河吨位(canal tonnage) • 运河吨位是指苏伊士运河和巴拿马运河等运河管理当局 按各自制订的丈量办法计算出来的船舶容积吨位。它是 船舶通过这些运河时需交付运河费的计算依据。
六、船舶位置 • 是指订立合同时船舶所处的位置或状态。因为它直接 影响船舶能否按期抵达预定的装货港;而承租人也要 按照有关船舶位置或状态的说明,在船舶到港前备货 和安排货物装运的准备,所以,必须在租船合同中正 确地记载船舶的位置。 • 提供船舶位置的准确情况是船舶出租人的一项义务, 因此这一条款在英美法国家都被认定为条件条款。如 果船舶出租人所提供的船舶位置不准确,不论是故意 行为还是过失,都构成船舶出租人的违约。对此,承 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船舶出租人赔偿由此造成的 损失。 • 通常订明船舶正在营运。
第二节 装卸港口和装卸费用 一、装卸港口 (一)装卸港口或地点的规定方法 1、明确指定具体的装货港和卸货港 这种方法是在合同中只记载装货港和卸货港的港口名 称,而没有确定该港的具体泊位。 2、规定某个特定的装卸泊位或地点 这种方法是在租船合同中,除指定港名外,还要指明 港内的装卸泊位或地点。 3、由承租人选择装货港和卸货港 这种方法通常在合同中注明两个或两个以上装货港, 或卸货港名,或某个区域,并规定承租人在其范围内 选择其中的一个或两个。
(二)安全港口和安全泊位 1、安全港或安全泊位含义 • 安全港或安全泊位是指一个港口或泊位能使船舶在抵达、进港、 在港停泊和离港的整个相关期内,在未出现某些非常事件的情 况下,不会处于运用了良好的航海技术和船艺仍不能避免的危 险中。 2、安全港口和安全泊位的理解 • 自然条件方面的安全:是指该港口应具有能够使船舶避免恶劣 气候等自然现象的危险的必要设施。 • 港口设施方面的安全:是指港口应能提供夜间照明、拖轮、引 航员、以及必要的锚地和调头区域等。 • 航海方面的安全:是指港口应设置能使船舶安全进出港口所需 要的导航灯标等,港口的航道水深及桥梁的高度等都应符合安 全航行的要求。 • 装卸货物方面的安全:是指能保证船舶在港装卸作业期间,使 船舶始终处于安全浮泊状态。 • 政治局势方面的安全:是指港口没有战争或战争危险,或暴动 或骚乱等危及船舶安全的政治因素。
(三)港口和泊位的安全责任 • 如果在租船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装卸港口或泊位,除非合同另有 约定,否则承租人没有保证港口的安全性的义务。而这意味着 港口和泊位的安全风险和责任在船舶出租人这一方。 • 如果在订立租船合同时,承租人选定了某一港口,但没有列明 具体泊位,则该港口的安全风险由船舶出租人负责,而泊位的 风险和责任由承租人承担。当然由于某一事件造成一个港内所 有泊位的不安全性,依然是作为港口风险处理,由船舶出租人 承担风险。 • 如果在订立租船合同时,承租人并没有列明某一个具体的港口, 而是写做port A or port B or port C等选择性的条款,也是由船舶 出租人承担安全港口和泊位的风险和责任。而如果承租人的选 择并不是在几个列明的港口中选择,而是在一个较大范围内, 例如one port between Singapore and Kobe,这时风险分摊应是船 舶出租人负责列明的港口或泊位,即本例中为Singapore and Kobe。
(四) 附近港口条款 •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订有“附近港口条款”时,这一条款 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 当原定港口变得不安全时,承租人应当指定或重新指 定临近的港口; • 若承租人不指定或不重新指定时,出租人有权将货物 卸于这种邻近地点。 • 当港口不安全仅仅是因为暂时的障碍造成时,船舶出 租人不能依此条款将货物卸掉,必须等待至障碍消除, 当然以合理等待时间为准。如果航次因此而延长,则 承租人应按比例支付额外的运费;但航次因此而缩短, 承租人仍应支付原合同规定的运费。
(五)港口或泊位靠港顺序的选择 • 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港口的数量,往往可以约定由租船人进行选 择,那么,在租船人行使自己的选择权时,就无需考虑船舶出租 人的利益,比如船舶到中国港口装货,在新加坡承租人宣港为大 连,黄埔,上海,承租人无义务尽量缩短航程,可按自己需要调 度船舶的靠港顺序,诸如靠港顺序为大连、黄埔、上海。而且, 一旦承租人由于未能备妥货物,其甚至可以通过该条款解除合同 而不承担责任,即承租人在一个范围内进行选择港口时,完全有 权选择最远的一个港口,如果船舶是在解约日之后才能赶到,承 租人也有权取消合同,甚至索赔损失,而即使是船舶可以在解约 日前到达该范围内的较近的港口也不例外。 • 为了保护船舶出租人的利益,通常在合同中加上一条按照港口地 理位置顺序挂靠的规定。 • 在租船合同中,默示可以使用的港口数量为一装一卸,而且一个 港口仅可以使用一个泊位。所以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注 意是否需要多使用港口或泊位,而予以列明。
二、装卸费用条款 1.班轮条款(Liner terms) • 泊位条款(berth terms)、总承兑条款(gross terms)、 船边交接货物条款(FAS)。 2.舱内收货条款(FI) FILO 条款。 3.舱内交货条款(FO) LIFO 条款。 4.舱内收交货条款(FIO) 5.舱内收交货和堆舱、平舱条款(FIOST) 6.总装卸费,或总装货费,或总卸货费条款(gross load and discharge,or gross load,or gross discharge) 7.限额条款(scale load and discharge) CY to FO
第三节 货物与运费 一、货物条款 (一)货物的种类 1.承租人提供规定货物的义务 在租船合同中记载的特定货物被称为“契约货物”。而其他 任何货物均为“非契约货物”。 • 船舶抵达装货港后,承租人只能提供“契约货物”,而不 能提供其他货物,否则,船长有权拒绝装船,船舶出租 人还可因承租人的违约行为而要求赔偿损失。 • 我国《海商法》第 100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 货物;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更换货物。但是,更换的货 物对出租人不利的,出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因 未提供约定的货物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 负赔偿责任。”
2.承租人提供规定货物义务的免除 (1)由于签约时不可预见的因素,使之不能供 货,如出口国突然禁止出口契约货物,停发 出口许可证,承租人无法供货; (2)契约货物在装货港有效期内遭受自然灾害 全部灭失,无法装运; (3)出现了合同中规定的免责事项,而非由于 承租人过失,由于免责原因而不能装船时, 承租人根据合同约定可以免除提供货物的义务。
(二)货物的数量 • 方式: ----10000吨 10 PCT MOLOO; ----最多 XX 吨,最少 XX 吨。 • 船长宣载 规定的数量之间,如上例: 11000吨与9000吨之间 • 亏舱费问题 未装载货物的数量减去节省的费用 举例:运费每吨 30美元,亏舱 200吨,亏舱费为 6000 美元(佣金 2. 5%) -----合同规定佣金包括亏舱费,承租人要支付 6000美元; -----合同未规定佣金包括亏舱费,承租人支付 5850美元。
(三) 提供货物的时间 • • • 在英美法下,尽管承租人提供货物被默示为须尽快提供,但是如果承租 人不能及时提供货物而带来了船期的延误,其仅仅是违反了保证条款, 如果租约中规定等泊时间计入装卸时间,则通过滞期费的形式,如无法 起算装卸时间,则通过滞留损失的形式,由承租人向船舶出租人进行赔 偿,船舶出租人仅仅是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而不得解除合同,除非 承租人不能提供货物的时间已经非常长,而使租约受阻。或者承租人明 示不提供货物,从而带来承租人的预期违约。 船舶出租人都会要求加上一条“丘比特条款”,即通过双方约定的形式赋 予船舶出租人一项权利——如果是由于不可归责于船舶出租人的原因导 致承租人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提供货物,船舶出租人在装港等 待一个合同约定的时间后,比如10天或 20天,超过这一时间,就有权选 择解除合同了,而将船舶开走,并保留向承租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在金康 94中没有这一规定,而是通过其他条款予以代替,即金康 94规定, 滞期费须按日支付,而且船舶出租人有权在发生滞期后任何时候开立该 项费用的发票,一旦承租人在收到后仍不支付,船舶出租人有权再给通 知,其后96小时有权撤船。这样一条规定,比一般的丘比特条款更能保 护船舶出租人。
二、运费条款 1.运费的计收方法 • 通常情况下,航次租船的运费是按所装运货物的数量 计收的,这种方法较有利于船舶出租人,此时须在租 船合同中标明运费率(rate of freight)。 • 租约中也可能会规定按照卸货数量计收,甚至按照装 货数量、卸货数量从小计收。 • 此外还存在一种包干运输的形式,这种方法按包干运 费支付。包干运输是指按提供的船舶,商订一笔整船 运费,不论实际装货多少,一律照付。但出租方必须 保证船舶的载重量和装货容积。
2.运费的法律地位 • 默示的法律地位是到付。 • 船舶出租人将货物运抵目的地,准备交货时才能赚取,而承租人此 时才有支付运费的义务。*如果在运输途中货物灭失,或因发生海 损事故在中途卸下货物,除非由船舶出租人安排将货物继续运抵目 的港,否则,船舶出租人就丧失了取得该项运费的权利。*如果货 物没有运抵目的地,船舶出租人无权赚取运费,即其不得按比例要 求承租人支付运费。*即使有货损,只要运抵目的地,船舶出租人 仍然有权赚取运费,除非所运输的货物已不再是租约项下的货物, 例如运输水泥,但中途遇海水进舱,全部水泥已经结块,而失去使 用价值,这时承租人无需再支付运费。*如果在承运过程中部分货 物发生灭失,运费应按比例扣除。“到付运费”对船舶出租人不利, 运费的风险始终是由船舶出租人承担。 • 运费不得扣减和对冲,在英美法中,运费被认为是“神圣和不可侵犯 ”的,即,在开舱卸货时,承租人有义务立即支付运费,否则船舶 出租人有权利留置货物,而且所支付的运费必须是足额的,不得折 扣,即使货物有损坏,除非已经不再是租约项下的货物。承租人也 不得用货损等反索赔来对冲运费,即运费不得对冲。
3.运费的支付与赚取 • 按运费的支付时间分,运费的支付方法有预付和到付 两种。 • 在实际租船业务中,预付运费已形成习惯的做法。但 是,如果在租约中仅写明预付运费,仍不足以保护船 舶出租人,因为按照英美法的解释,这样的写法仅说 明运费的支付方式,并没有写明运费的赚取时间,因 此仍按照默示法律地位,即在卸货港开卸时,船舶出 租人才有权利赚取,先前支付的运费仅能被视为一笔 垫付的资金。因此合同当事人在洽订租船合同时必须 对此做出约定,并在合同中写明两方面的内容,即何 时支付以及何时赚取。
运费支付的具体规定 • 通常,预付运费的预付时间有:装货完毕时支付、签 发提单时支付、装货完毕后若干天后支付等。 • 预付运费的赚取时间有装货完毕时赚取、签发提单时 赚取、装货完毕后若干天后赚取等,甚至合同中可以 约定开卸时支付,但在装船时已赚取等。 • 租约中一般都会写明“不论船货是否灭失,运费概不 退还”。 • 在运费到付时,一般也有三种情况:船舶到达卸货港 时支付、卸货完毕时支付或交付货物后支付等表示方 法。
第四节 装卸时间、滞期费与速遣费 一、装卸时间条款 (一)装卸时间的定义 • 装卸时间(1 aytime)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约 定的船舶出租人使船舶并且保证船舶适于装 卸货物,无须在运费之外支付附加费的时间”, 也可以说是承租人和船舶出租人约定的,承 租人保证将合同货物在装货港全部装完和/或 在卸货港全部卸完的时间。
(二)装卸时间的规定方法 1、未明确规定装卸时间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航次租船合同 中没有对装卸时间做出具体的规定,租船实务中采用 的表述方法通常有两种:一种是按装卸港口习惯尽快 装卸(CQD);另外一种是按照船舶能够收货或交货 的速度装货或卸货。 按装卸港口习惯尽快装卸是指承租人以尽可能的速度 进行装卸作业。在装卸港口习惯尽快装卸条件下,港 口拥挤、 人罢 、港口当局干预、第三方的行为以 及天气因素带来的时间损失的风险都在船舶出租人一 方,惟一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是承租人的过失或违 约。按照船舶能够收货或交货的速度装货或卸货是指 船舶处于完全 作状况下,能够最大限度进行装卸货 物的情况下所计算出的装卸时间。很显然,前一个术 语有利于承租人,后一个术语有利于出租人。
2、明确规定装卸时间 • 订明装卸时间是指在租船合同中规定允许承租人装或 卸货物的具体时间。例如:合同规定装货时间为 5个 晴天 作日,卸货时间为 4个晴天 作日。或者规定 装卸时间共为 9个晴天 作日。 3、规定一定的装卸定额 • 租船合同中有时并没有具体的时间,仅规定一定的装 卸定额,装卸时间则是根据所装货物的具体数量除以 一定的装卸率得出的。租船实务中规定一定的装卸定 额的方法有三种形式:
(1)每日装卸多少吨 • 在规定每日装卸多少吨的情况下,装卸时间的计算则是 根据船舶具体装卸货物的数量除以装卸率得出的。例如: 合同规定每个晴天 作日装货 5000吨,船舶共装载 30000 吨货物,则装卸时间等于六日(30000÷ 5000= 6日)。 (2)每日每舱装卸多少吨 • 每日每舱装卸多少吨是指用船舶具体装卸货物的数量除 以每舱日装卸率和船舶舱口数的积而得出装卸日数。例 如 : 合 同 规 定 “每 日 每 舱 装 货 400公 吨 ”, 船 舶 共 装 载 10000吨货物,分别装于5个舱内,则装卸时间等于五日 {10000÷(400× 5)= 5日}。 (3)每日每 作舱装卸多少吨 • 每日每 作舱装卸多少吨是指以船舶最大货舱载货量除 以每舱日装卸率乘以该舱口数的积而得出装卸时间。例 如:合同规定“每日每 作舱装货 400公吨”,船舶共装载 10000吨货物,分别装于5个舱内,其中最大货舱装载 2400吨货物,则装卸时间等于六日(2400÷ 400 = 6日)。
(三)对装卸时间中“日”的理解 1.日(day) • 根据 1993年航次租船合同装卸时间解释规则, “日”是指从午夜零点至午夜 24点连续 24小时的 时间。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 2.连续日(Running day) • 根据 1993年航次租船合同装卸时间解释规则, 连续日(running day or consecutive day)是指 一天紧接着一天的日数。即每一天,连续经 过、中间不存在中断,包括所有的日子,如 周六、周日和假日等等。(装卸时间连续计 算,没有扣减)
3、 作日 • 作日是指在港口当地,按照港口当地的习惯, 进行正常装卸作业的日子。而休息日,例如一 般国家规定的星期日或伊斯兰教国家规定的星 期五,不属于 作日。 • 1993年航次租船合同装卸时 间 解释 规 则 , 作 日是指没有被装卸时间 明确排除在外的日数。 • 1980年租船合同装卸时间定义, 作日是指没 有被租船合同明确排除在装卸时 间 外,并且也 不属于节 假日的日数或部分时间 。
4、良好天气 作日 • 良好天气 作日是在 作日的含义基础上将影响船舶装卸的不良 天气排斥在外的表示方法。即除去天气不良影响船舶装卸任何时 间之外的良好天气 作日。 • 天气不良必须是实际上影响了装卸的天气,预计的不能算入,而 且必须是以装卸码头的天气状况为准的,船在港外锚地待泊的天 气不能作为评判的标准。 • 但另一方面,在计算装卸时间的时候,并不考虑是否开始进行装 卸作业,如果船舶在锚地待泊时已经开始起算装卸时间,那么这 时坏天气同样可以中断装卸时间计算。 • 晴天 作日,周日和节假日除外(WWDSHEX); • 晴天 作日,周日和节假日除外,除非已使用(WWDSHEXUU); • 晴天 作日,周日和节假日除外,即使已使用(WWDSHEXEIU); • 晴天 作日,周日和节假日除外,除非已使用,但仅按照实际使 用时间计算(WWDSHEXUU,but only time actually used to count)。
5、24小时良好天气 作日 • 《80装卸时间定义》未对该术语进行解释,《93装卸时间解释 规则》对该术语的解释等同于良好天气 作日和连续 24小时良 好天气 作日。根据《03装卸时间术语规则》,24小时良好天 气 作日是指累计 24小时为一个良好天气 作日的时间。 • 根据英国判例法,24小时良好天气 作日是指不管港口规定的 作时间是多少个小时,也不论 作小时数是跨及几天的时间, 以累计 24小时为一个良好天气 作日的时间。例如:港口当地 实行8小时 作制,那么三个 作日才可算作一个 24小时良好天 气 作日。如果港口 作时间是 24小时,则与良好天气 作日 是相同的含义,否则两者是有较大区别的。
6、连续 24小时良好天气 作日 • 根据《93装卸时间解释规则》和《03装卸时间术语规则》,连 续 24小时良好天气 作日是指将影响船舶装卸的不良天气排斥 在外的连续 24小时为一日的表示方法。即除去天气不良影响船 舶装卸任何时间之外的连续 24小时作为一日。 • 根据该术语的解释,则不论港口规定的正常 作时间是几个小 时,均按24小时计算。这种表示方法与良好天气 作日的表述 基本相同,但有一个比较小的差别,即在 24小时连续良好天气 作日的条件下,对任何时间当中发生的坏天气,不论是否发 生在作业时间,均要进行实扣实消;而在良好天气 作日中, 如果坏天气不是发生在 作时间;那么不得进行扣减,但如果 发生在 作时间,那么需要按照 作时间与24小时的比例进行 扣减。 • 根据《93装卸时间解释规则》,良好天气 作日、24小时良好 天气 作日和连续 24小时良好天气 作日三个术语的含义是一 致的,即除去天气不良影响船舶装卸任何时间之外的连续 24小 时良好天气 作日。
(四)装卸时间的起算、中断和终止 1、装卸时间起算 • 船舶抵达租船合同规定的装卸地点; • 船舶已经备妥可装卸货物; • 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R)。 (1)船舶抵达租船合同规定的装卸地点 -----泊位租船合同 无论船舶靠泊与否(WIBON)、到达即可靠泊和等泊 损失时间计入装卸时间等的规定。 -----港口租船合同 船舶处于港内并且在承租人立即有效支配下。港内是指船舶抵 达港口当局的行政管辖范围之内的区域,船舶在港外的锚地是 不能算到达船舶。 港口租船合同中往往会加上“无论是否抵港”(WIPON)术语, 从而不受“里德标准”的约束。
(2)备妥可装卸货物 船舶本身 • 这主要是指船舶在各方面做好装货或卸货的准备,即 在配备船员,使机器的各个传动部分、吊杆以及其他 装卸 具随时处于可供使用状态,以及使船舶随时处 于可立即进行装卸货物的状态等方面都已为装卸货物 做好准备。比如装货时,货舱已经打扫清洁、适于装 载货物,如装谷粮,还要为防止谷物移动而装备“止 动板”,已经做到使货舱清洁、干燥、无异味、无虫 鼠害;如果需要熏舱,还必须在熏舱后取得检验合格 证书。 各种手续 • 此外船舶还需要通过各项检查,办妥各项船舶进出港 的手续,即船舶必须通过海关、边防或移民局,以及 卫生检疫部门的检查。
(3)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 • • 概念 意义 通知时间 金康合同规定 船舶未备妥,递交无效,要交第二份 已开始装卸,从装卸开始起算 受载期前递交,从受载期开始起算
2、装卸时间的中断 租船合同中有专门的约定 ----不良天气、节假日 (WWWSHEXUU) ----移泊时间 ----罢 ----船舶出租人过错 ----装卸设备故障
3、装卸时间的终止 • 在英美普通法下,装卸时间是在装卸作业完成的一刻 结束的,即将船舶在港内等待开航的时间从装卸时间 当中予以扣减。当然在租船合同中如果有其他的约定, 是要按照租船合同的规定的。 • 一旦装卸时间终止,承租人就不得再延误船期,否则 同样会构成承租人违约,不论此时是否还有剩余的装 卸时间,承租人都需要向船舶出租人支付违约金,这 时的违约金是以滞期损失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这样一 方面船舶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支付速遣费,另一方面, 承租人也有义务向船舶出租人支付滞期损失。
(五)装卸时间的计算方法 1.装卸时间的分别计算 • 装卸时间分别计算是指航次租船合同中关于 装卸时间的规定是对装货港的装货时间和卸 货港的卸货时间分别规定一定的时间,单独 计算,不能将装货时间和卸货时间加在一起 计算,也不能用一个作业中节省的时间抵消 另一作业中超用的时间的一种术语。 •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特别 规定,对装货港和卸货港的装卸时间是分别 给予规定和单独核算的。
2、装卸时间的统算 (1)装卸共用时间 • 装卸共用时间,顾名思义是一种表明装货港和卸货港 的装卸时间统一合起来使用的一种用语。例如:租船 合同中规定“装卸时间共用时间为 9 WWDSHEXUU”。 • 以这种用语表明的装卸时间统算,一般来说无需装货 港或卸货港单独计算装卸时间,可以合并在一起计算。 只要装/卸两港实际使用的装/卸总时间未超过合同规 定的合计时间,只会产生速遣时间而不会产生滞期时 间。反之如果装/卸两港实际使用的装/卸总时间超过 合同规定的合计时间,则只会产生滞期时间而不会产 生速遣时间。但如果在装货港已将装/卸两港合计的 允许使用时间用完,则在装货港已进入滞期,按照“ 一旦滞期,永远滞期”的原则,当船舶抵达卸货港后, 立即连续计算滞期时间。
(2)可调剂使用装卸时间 • 又称“装卸时间抵算”,是指承租人有权选择将 约定的装货时间和卸货时间加在一起计算。 它是一种可以用卸货港的允许使用时间调剂, 或抵算发生在装货港的速遣或滞期时间的一 种装卸时间统算方法。 • 按照这种约定,承租人可将装货港的速遣时 间计入卸货港的允许使用时间,而使卸货港 的允许使用时间增加,或将装货港的滞期时 间在卸货港的允许使用时间中扣除,而使卸 货港的允许使用时间减少。
(3)装卸时间平均计算 • 又称“装卸时间均算”,是指分别计算装货时间和卸货 时间,用一个作业中节省的时间抵消另一作业中超用 的时间。 • 它与“可调剂使用装卸时间”不同,虽然也分别单独编 制装货时间计算表和卸货时间计算表,但并不以装货 港的节省时间和滞期时间来调整原规定的卸货港的可 用时间,而是单独根据卸货港的时间表,计算出卸货 港产生的滞期时间或节省时间,再以装货港的节省时 间或滞期时间来抵补卸货港的滞期时间或节省时间。 • 这一方法旨在以装货港节省的时间抵补卸货港的滞期 时间,或以卸货港节省的时间抵补装货港的滞期时间, 从而减少通常须以速遣费的加倍费率支付滞期费的情 况。
二、滞期费 (一)滞期费的含义 • 按《1993年航次租船合同装卸时间解释规则 》解释,滞期费是指“因不是出租人的责任所 造成的,超过装卸时间的船舶迟延而付给出 租人的约定金额。滞期不适用装卸时间的除 外规定”。 • 如果承租人所用的实际装卸时间超过了合同 规定的允许使用时间,超过部分的时间为“滞 期时间”,承租人必须向船舶出租人支付“滞期 费”,以补偿船舶出租人因船舶发生滞期而遭 受的损失。
(二)滞期时间的分类 1.限定滞期期间 • 限定滞期期间,是在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船舶 滞期限定时间。在该限定期内,如果船舶发生滞期, 承租人按合同规定的滞期费率支付给船舶出租人滞期 费。但是,如果在“限定滞期期间”届满时仍未完成货 物装卸,或由于承租人的原因使船舶继续停留在港内, 该船舶称为“滞留船舶(vessel under detention)”。对此, 船舶出租人可向承租人提出“滞留损失”赔偿。有关滞 留损失赔偿的计算基础,一般在合同中是没有明确规 定的,而是依据发生延滞这一事实和当时租船市场的 运费水平予以计算。
2、非限定滞期期间 • 非限定滞期期间,是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船舶发生 滞期时的时间长短,而只是确定了滞期费率。因此, 原则上船舶的滞期时间可以是无限止的,也不存在船 舶滞留损害的问题,船舶出租人只能按合同中确定的 滞期费率要求承租人支付滞期费。 • 然而,有时虽然在合同中没有明确滞期的限定期间, 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所在国家的有关法律或海商法中, 或合同仲裁条款限定的仲裁地点的适用法中,对船舶 的滞期期间有明确规定,船舶出租人同样可以向承租 人提出船舶延滞损害赔偿。
(三)滞期费的计算方法 • 滞期时间是通过实际装卸作业使用的时间与 合同允许使用的装卸时间相比较得出的。在 滞期期间的星期日、节假日,乃至天气或其 他原因停止 作的时间是否也作为滞期时间 计算滞期费,常常是争议之处。 • 合同中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采用哪一种术语计 算滞期时间,则通常解释是按照普通法下“滞 期时间连续计算”的方式计算。但是如果合同 双方同意按“滞期时间非连续计算”的话,则必 须在合同中订明,否则只能按“一旦滞期,永 远滞期”的方式连续计算。
(四)滞留损失 1.滞留损失的含义 • 滞留损失又称为延滞损失、超滞期等。是指船舶滞留 在港口而应由承租人赔偿给出租人的一笔金额。滞留 损失不同于滞期费。滞期费的发生往往与装卸时间紧 密相关,是一种约定违约金,即当承租人未能在合同 约定的装卸时间内完成装卸货作业,不管出租人是否 有实际损失,也不管出租人的实际损失额是否高于约 定的滞期费,承租人都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予以赔 偿。滞留损失不是当事双方事先约定的,或者不能完 全预见到,而是由于承租人的过失,或者是承租人的 过失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船舶延误而产生的损失, 应按船舶的实际损失赔偿。
2.滞留损失产生的原因 • (1)当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届满,而装卸作业尚未完成,如果合同 中没有约定滞期费率,而且事后双方也未达成协议,则延滞期间 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2)合同中有关于滞期时间的约定。如金 康合同第 7条明确规定滞期时间为 10个连续日。当 10个连续日过后, 装卸作业仍未完成的,则进入延滞损失期间。(3)在CQD等条款下 产 生 的 延 滞 。 CQD条 款 及 as fast as the vessel can receive/deliver条款未规定固定的装卸时间,一旦合理的装卸时 间用完,即进入延滞损失的计算。因此这种条款之下,不产生任 何滞期费、速遣费的计算问题。(4)承租人未按时提供货物产生的 延滞。实践中因为承租人未备好货,或未做好有关文件的准备 作,或因贸易纠纷等原因,致使船舶抵港之后不能靠泊装卸货。 如果装卸时间尚未起算,则因此产生的损失为滞留损失,而不能 是滞期费。(5)其他几种产生延滞损失的情况。诸如因无正本提单 拒绝交货所产生的延误,或承租人未及时宣港产生的延误,或承 租人违反吃水保证,致使船舶不得不等高潮或者在港外停留过驳 减载而产生的延误等。
三、速遣费 (一)速遣费的含义 速遣费(dispatch money)是指承租人在规定的装卸时 间内提前完成装卸货物而节省船舶在港时间,由船舶 出租人支付给承租人约定的报酬。速遣费等于速遣时 间与约定的速遣费率的乘积。承租人所用的实际装卸 时间少于合同规定的允许使用时间,节省部分的时间 即为速遣时间。对此,承租人有权向船舶出租人主张 速遣费。根据国际航运惯例,速遣费费率通常是滞期 费费率的一半(DHD),除非合同另有明确规定。 (二)速遣费的计算方法 • “节省全部时间(all time saved)”和“节省全部 作时间(a 11 working time saved)”。
第九章 航次租船货运代理实务 • 第一节 (熟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衔接 • 第二节 (掌握) 金康 94合同填写、条款的审核与修改 • 第三节 (掌握) 装卸时间和滞期费、速遣费的计算实例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衔接 一、装运期条款与受载期条款的衔接 举例:买卖合同规定装运期为 5月份 5. 1 5. 31 1.受载期必须是装运期内的一段时间 2.受载期的最后一天不能是装运期的最后一天或几天 3.受载期以装运期的中间时间段为宜
二、价格术语与装卸费用条款的衔接 1.FOB价格术语下 • (1)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和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这两个术语下,通常是指装船费用按班轮条件办 理,即由买方承担,卖方则不负担相关费用。为此作为承租人 的买方,虽然可以不必考虑装卸费用条款与货物买卖合同价格 术语的衔接问题,但如果能够争取到由船舶出租人承担装卸费 用则更好。 • (2)FOB包括理舱费(FOB Stowed)、FOB包括平舱费(FOB Trimmed)、FOB包括理舱、平舱费(FOBST)。这三种术语通 常是要求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平舱 费在内的装船费用。为此作为承租人的买方,就要考虑装卸费 用条款与货物买卖合同价格术语的衔接问题了。在与船舶出租 人订立装卸费用条款时,最好订立“FI”或者是“FIOST”。船舶出 租人不负担装船费用,承租人虽然对应船舶出租人而言要承担 装船费用,但实际上根据买卖合同由卖方承担。
2.CFR/CIF价格术语下 • (1)CFR/CIF Liner Terms和CFR/CIF Landed。这 两个术语下,通常是指卸船费用按班轮条件办理,即 由卖方承担,买方则不负担相关费用。为此作为承租 人的卖方,虽然可以不必考虑装卸费用条款与货物买 卖合同价格术语的衔接问题,但如果能够争取到由船 舶出租人承担装卸费用则更好。 • (2)CFR/CIF Ex Ship’s Hold。这个术语下,由买 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由舱底卸至码头的费用。为 此作为承租人的卖方,要考虑装卸费用条款与货物买 卖合同价格术语的衔接问题。在与船舶出租人订立装 卸费用条款时,最好订立“FO”或者是“FIOST”。船舶 出租人不负担卸船费用,承租人虽然对应船舶出租人 而言要承担卸船费用,但实际上根据买卖合同由买方 承担。
三、装卸时间和滞期费与装卸时间和滞期费的衔接 1.装卸时间和滞期费依照租船合同的规定 补偿性质的条文,非派船一方补偿派船一方支付的滞期费。 • 一是非租船方会要求在买卖合同中加进一条SUB条款来进行确认 (保护性条款),或是限定一个滞期费的最高限额,避免租船 方在租船合同中与船东签订很高的必然导致滞期的装卸效率和 高于正常水准的滞期费费率。因此,在租船时关于装卸时间和 滞期费的规定注意不要超出买卖合同规定的限期和限额; • 二是补偿性质条文的前提是承租人必须在租船合同中有支付滞 期费的责任,如果承租人没有支付滞期费给船舶出租人,非派 船的FOB价格条件下的卖方或CIF、CFR价格条件下的买方则不 必做任何补偿。所以货运代理人在租船时一定不能以航次期租 或者期租的形式租船。
2.单独规定装卸时间和滞期费 •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单独规定装卸时间和滞期费的情况下, 作为CIF、CFR价格条件下的卖方或者是FOB价格条件下的买方 的货运代理人在租船时更要注意装卸时间和滞期费衔接问题, 衔接的好的话,承租人可以不必支付滞期费或者可以从中赚取 一笔可观的滞期费。衔接不好的话,承租人可能很容易夹在中 间,一方面租船合同中出现了滞期,而在买卖合同中还不能算 作是滞期,其结果是完全自己负担这笔滞期费。总的原则是必 须大力争取对其最有利的装卸时间和滞期费条文。 • 例如:买卖合同规定每天的装卸率5000 MT/WWD,装卸 2万吨的 货物各需要4个良好天气 作日的装卸时间,滞期费每天 1万美 元。订立租船合同时,船舶装卸率最高不能高于5000 MT/WWD, 低于此数可以,如4000 MT/WWD。这样装卸 2万吨的货物各需要 5个良好天气 作日的装卸时间。如果货物是在第 5天结束装卸 货物,作为CIF、CFR价格条件下的卖方或者是FOB价格条件下 的买方无需支付滞期费给船舶出租人,因为没有滞期。而对于 非派船的一方则需要支付一天的滞期费给派船的一方,因为根 据买卖合同的规定,船舶滞期一天。
四、关于船舶、装卸港口条款的衔接 1.船舶 • 租用的船舶在吃水、长宽、船高、载重量等方面要适应装港或 泊位,要在适当的时间抵达装港,并处于适于接受货物的状态 (包括船上的吊具处于可 作状态等); • 考虑所租用的船舶必须能够到达买卖合同中列名的卸港或其他 地点。 2.装卸港口 • 货运代理人在订立租船合同的装卸港口必须衔接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规定的装卸港口,否则会造成违约,赔偿船舶出租人的损 失。例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笼统规定某一航区为装运港或目 的港,租船合同不能规定具体的一个或两个装卸港口,也只能 笼统规定某一航区为装运港或目的港。
五、货物数量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衔接 • 数量的机动幅度是指卖方可按买卖双方约定某一具体 数量多交或少交若干的幅度,在合同规定有机动幅度 的条件下, 一般是由卖方行使多交或少交的选择权。 而航次租船合同船舶出租人通常有货物数量机动幅度 选择权。 • 例如:买卖合同规定货物数量 10000公吨,卖方有权 多装或少装10%,作为承租人的买方与船舶出租人订 立的航次租船合同规定货物数量 10000公吨,出租人 有权多装或少装10%,则当船舶抵达装货港时,卖方 宣布提供 9000公吨货物,而船舶出租人宣布装载 11000公吨货物,承租人会面临出租人向其索赔少装 2000吨货物的亏舱费。
第 2节 金康 94合同填写、条款的审核与修改 一、金康 94合同表格栏目的填制 1.船舶经纪人 2.地点和日期 3.船东名称和营业地 4.承租人的名称和营业地 5.船舶名称 6.船舶总吨和净吨 7. 船舶载重吨 8. 船舶位置 9. 预计准备就绪装货的日期 10.装货港口或地点 11. 卸货港口或地点 12.货物 13.运费率 14.运费支付 15.船舶装卸吊具 16.装卸时间 17.托运人名称和营业地 18.装港代理 19.卸港代理 20.滞期费及支付方式 21.解约日 22.共同海损理算 23.运费税收 24.佣金 25.法律和仲裁 26.附加条款
1. Shipbroker AAA shipbroker Co. Qingdao RECOMMENDED THE BALTIC AN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UNCIL UNIFORM GENNERAL CHARTER (AS REVISED 1922, 1976 AND 1994) (To be used for trades for which no specially approved form is in force) CODE NAME: “GENCON” Part 1 2. Place and date Hong Kong 7 th April, 2008 3. Owners/Place of business (Cl. 1) BBB Shipping Co. Ltd. Hong Kong 5. Vessel’s name (Cl. 1) Star 7. DWT all told on summer load line in metric tons (abt)(Cl. 1) 9630 4. Charterers/Place of business (Cl. 1) CCC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 Ltd. Shanghai 6. GT/NT (Cl. 1) 6320/3720 8. Present position (Cl. 1) Now Trading 9. Expected ready to load (abt)(Cl. 1) 20 th April 2008 10. Loading port or place(Cl. 1) Xingang, Tianjin 11. Discharging port or place(Cl. 1) Bangkok 12. Cargo (also state quantity and margin in Owners’ option, if agreed; if full and complete cargo not agreed state “part cargo”(Cl. 1) 10000 MT of coal in bulk 5% MOLOO 13. Freight rate(also state whether freight prepaid or payable on delivery (Cl. 4) USD 40 per metric tons, total freight prepaid 15. State if vessel’s cargo handling gear shall not be used (Cl. 5) NIL 14. Freight payment (state currency and method of payment; also beneficiary and bank account)(Cl. 4) See Clause xxx 16. Laytime(if separate laytime for load and disch is agreed, fill in a) and b). if total laytime for load and disch, fill in c) only) (Cl. 6) 5000 MTPWWDSHEXUU Laytime to be reversible 17. Shippers/Place of business (Cl. 6) DDD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 Ltd. (a) Laytime for loading 18. Agents (loading)(Cl. 6) (b) Laytime foe discharging 19. Agents(discharging(Cl. 6) (c) Total laytime for loading and discharging 20. Demurrage rate and manner payable(loading and discharging)(Cl. 7) USD 5000/DHD PDPR BOTH ENDS 21. Cancelling date(Cl. 9) 30 th May, 2008 22. General Average to be adjusted at (Cl. 12) Beijing, China 23. Freight tax(state if for the Owners’ account(Cl. 13(c)) For Owner’s account 24. Brokerage commission and to whom payable (Cl. 15) Total 2. 5% 25. Law and arbitration(state 19(a), 19(b) or 19(c); if 19(c)agreed also state Place of arbitration)(if not filled in 19(a) shall apply (Cl. 19) (a) State maximum amount for small claims/shortened arbitration(Cl. 19) Beijing, China 26. Additional clauses covering special provisions, if agreed Rider clauses Nos. xx to xx as attached hereto fully incorporated in this charter party
二、金康 94合同条款的审核与修改 1.合同序言 2. 船舶出租人责任条款 3. 绕航条款 4. 运费支付 5. 装卸 6. 装卸时间 7. 滞期费 8. 留置权条款 9. 解约条款 10.提单 11.互有责任碰撞条款 12.共同海损和新杰森条款 13.税收和使费条款 14.代理 15.经纪人费用 16.普通罢 条款 17.战争风险 18.普通冰冻条款 19.法律和仲裁
第 3节 装卸时间和滞期费、速遣费的计算实例 一、装卸时间和滞期费、速遣费计算的书面单据 1.装卸时间事实记录是船舶抵达合同指定港口或泊位至 装卸货物完毕期间实际情况记录,它具体反映了船舶 从抵港时起至装卸完成时的有关活动情况。事实记录 是由船东代理缮制,记录应载明:船名、港口、货名、 数量、装货效率、船舶抵港或指定泊位时间,货物装 卸完毕时间、装卸时间内连续状况。 2.滞期费/速遣费计算单是船舶代理人根据装卸时间事 实记录,具体计算实际使用装卸时间和滞期时间或速 遣时间的计算滞期费和速遣金额的一种单证。
二、装卸时间、滞期费和速遣费计算实例 租船合同规定装货和卸货时间分别为 5个和5个良好天气 作日且分 别计算,星期日、节假日除外、罢 除外。滞期时间连续计算,速 遣时间按节省全部时间计算,滞期费每天 10000美元,速遣费为滞 期费的一半。假设装货港和卸货港时间事实记录如下: 装货港 5 WWDSHEX 卸货港 5 WWDSHEX 2/4 Mon. 全天装货 3/4 Tue. 全天装货 4/4 Wed. 全天装货 5/4 Thu. 全天装货 6/4 Fri. 全天装货 7/4 Sat. 因雨停 8/4 Sun. 停 9/4 Mon. 全天装货 10/4 Tue 装货完毕 25/4 Wed 全天卸货 26/4 Thu 全天卸货 27/4 Fri 罢 28/4 Sat. 罢 29/4 Sun. 停 30/4 Mon. 卸货完毕 1/5 Tue. 节假日 2/5 Wed. 作日 3/5 Thu. 作日
1、装卸时间分别计算实例 • 根据租船合同的规定和上述装卸时间记录,由于滞期时间连续计算,速遣时 间按节省全部时间计算,可以得出装货港共滞期 4天,而卸货港则速遣 3天。 承租人需要向出租人支付 4天滞期费共 40000美元,出租人支付 3天速遣费 15000 美元。合计承租人需付 25000美元。 • 如果滞期时间非连续计算,速遣时间按节省 作时间计算,可以得出装货港 共滞期 2天,卸货港则速遣 2天。承租人需要向出租人支付 2天滞期费共 20000 美元,出租人支付 2天速遣费 10000美元。合计承租人需付 10000美元。 2、装卸时间可调节使用时间计算实例 • 按照装卸可调节使用时间来计算的话,在装货港共用了7天时间(扣除 2天除 外时间),那么在卸货港还有3天可用时间,应该到 4月30日用完装卸时间(27、 28、29三天属于除外时间),恰好卸货完毕,没有滞期或者速遣。 3、装卸时间平均计算实例 • 按照装卸时间平均计算,由于滞期时间连续计算,速遣时间按节省全部时间 计算,可以得出装货港共滞期 4天,而卸货港则速遣 3天。用卸货港节省的时 间抵冲装货港产生的滞期时间,总的滞期时间便为 1天。承租人仅需支付 1天 的滞期费 10000美元。如果滞期时间非连续计算,速遣时间按节省 作时间计 算,可以得出装货港共滞期 2天,卸货港则速遣 2天。按照装卸时间平均计算, 用卸货港节省的时间抵冲装货港产生的滞期时间,没有滞期或者速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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