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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釋義與實務應用須知 方宗鑫 2011/1/7
國貿條規之意義 • 國際商會(ICC)於 1936年制定了「交易價 格條件國際釋義規則」(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簡稱國貿條規(Incoterms),為一 定型的交易價格條件。
國貿條規之意義 • 經 1953、1967、1976、1980、1990、 2000及2010年之增修訂,而成為「2010年 國貿條規」(Incoterms 2010)。 • 新版的國貿條規於 2011年 1月1日正式施行。
國貿條規之意義 • • • – 國貿條規每次修訂之目的主要是為了配 合並考慮下列事項: (1)特殊交易或港口習慣之規定。 (2)運送方法及運送 具之改變。 (3)通訊方法之改變與進步。 (4)各國進出口管理制度之改變。 (5)各國進口關稅制度之改變。 (6)貨物運送保險制度之改變。
國貿條規之意義 • 國際商會針對在不同國家間使用某種相同 條件但有不同解釋之業者,提供一套在國 際交易上,對主要的交易價格條件有統一 解釋之國際規則,使當事人在訂約時得任 意採用。
國貿條規之意義 • 國際商會雖將11種交易價格條件之買賣雙 方義務各分十項作詳細的規定;但此項規 則本身並非國際法或條約,故無法律上的 約束力。
2010年國貿條規之架構 • 在 2010年的修訂中將國貿條規的數目由 13 種減為 11種。 • 新增加DAT與DAP兩種條件來取代 2000年 國貿條規的DAF、DES、DEQ及DDU等條 件。 • 放棄“E”、“F”、“C”及“D”的分類方式,改採 用「適合任何運送方式」及「僅適用海運 及內陸水運」兩類條件。
2010年國貿條規之架構 適合任何運送方式的條件 • 1、 廠交貨價格條件(EX WORKS) EXW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 2、向運送人交貨價格條件(FREE CARRIER) FCA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 3、運送費付到指定目的地價格條件 (CARRIAGE PAID TO) CPT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 4、運送費及保險費付到指定目的地價格條件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CIP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2010年國貿條規之架構 適合任何運送方式的規則 • 5、指定貨運站交貨價格條件 (DELIVERED AT TERMINAL) DAT (insert named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 • 6、指定目的地交貨價格條件(DELIVERED AT PLACE) DAP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 7、指定目的地稅後交貨價格條件 (DELIVERED DUTY PAID) DDP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2010年國貿條規之架構 • 僅適用海運及內陸水運的條件 • 1、出口港船邊交貨價格條件(FREE ALONGSIDE SHIP) FAS (insert named port of shipment) • 2、出口港船上交貨價格條件(FREE ON BOARD) FOB (insert named port of shipment) • 3、包括運費在內價格條件(COST AND FREIGHT) CFR (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 4、包括運保費在內價格條件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CIF (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賣方及買方義務 • 在賣方與買方義務方面,2010年國貿條規 中仍維持1990及2000年之架構,將賣方與 買方義務各分十項作有系統之規定,只有 在標題有部分的修改。
賣方及買方義務 • 2010年賣方義務(THE SELLER'S OBLIGATIONS) • A 1賣方之一般義務(General obligations of the seller) • A 2許可證、認可、安全通關與其他手續 (Licences, authorizations, security clearances and other formalities) • A 3運送及保險契約(Contracts of carriage and insurance)
賣方及買方義務 • • • A 4交貨(Delivery) A 5危險之移轉(Transfer of risks) A 6成本之分配(Allocation of costs) A 7通知買方(Notices to the buyer) A 8交貨單據(Delivery document) A 9核對、包裝、標誌(Checking-packagingmarking) • A 10資訊協助及相關成本(Assistance with information and related costs)
賣方及買方義務 • 2010年買方義務 • (THE BUYER'S OBLIGATIONS) • B 1買方之一般義務(General obligations of the buyer) • B 2許可證、認可、安全通關與其他手續 (Licenses, authorizations, security clearances and other formalities) • B 3運送及保險契約(Contracts of carriage and insurance)
賣方及買方義務 • • B 4受領貨物(Taking delivery) B 5危險之移轉(Transfer of risks) B 6成本之分配(Allocation of costs) B 7通知賣方(Notices to the seller) B 8交貨證明(Proof of delivery) B 9貨物之檢查(Inspection of goods) B 10資訊協助及相關成本(Assistance with information and related costs)
用詞說明 • • • 運送人(carrier),指與其訂定運送契約的 當事人。 通關手續(customs formalities)要符合遵守 「任何適用的海關條例」(any applicable customs regulations)及可能包括單據、安 全、資訊或實體檢驗等義務在內的要求。 交貨(delivery)指貨物滅失或損害的危險由 賣方移轉給買方。
用詞說明 • • 交貨單據(delivery document)指證明已經完成交 貨的單據。 在許多 2010年國貿條規的條件中,交貨單據為 運送單據(transport document)或往來的電子記 錄(corresponding electronic record)。 但在EXW、FCA、FAS及FOB等條件中,交貨 單據可能只是一張收據(receipt)。 交貨單據亦有作為付款機能(mechanism for payment)的一部分功能。
用詞說明 • • 電子記錄或程序(electronic record or procedure)是由一個或數個電子訊息以執 行一項法定的功能為目的所組成的一套資 訊,在功能上與往來的書面單據相同。 包裝(packaging)指: (1)貨物的包裝遵守買賣契約的任何要求。 (2)貨物的包裝適合運送要求。
各條件之意義 • 2010年國貿條規的每一種條件前,都有一個「指 導摘要」(Guidance Note)。 • 2000年國貿條規的每一種條件前也有同樣的說 明,但並無指導摘要的標題。 • 指導摘要主要說明每一種國貿條規條件的基本原 則。 • 例如「何時使用」(when it should be used)、 「危險何時移轉」(when risk passes)及 「在賣方與買方間成本如何分配」(how costs are allocated between seller and buyer)等等。
各條件之意義 1、 廠交貨價格條件 • 本條件在 2010年國貿條規中以“EX WORKS”, “EXW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的方式表示。 • 與2000年國貿條規在實際使用時之不同點為將 「指定地」(named place)改為「指定交貨地」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各條件之意義 1、 廠交貨價格條件 本條件表示賣方在其「場所」(premises) 或其他指定的地方(即 廠、廠房、倉庫 等等)以將貨物「置於買方處理下」(at the disposal of the buyer)之方式交貨的條件。
各條件之意義 1、 廠交貨價格條件 • 本條件較適合國內交易。 • 賣方不負擔貨物裝載之義務。 • 賣方不負擔貨物出口通關之手續。 • 買方負擔自指定交貨地之約定地點受領 貨物起後所有的成本及危險。
各條件之意義 1、 廠交貨價格條件 • 本條件表示賣方負擔最小的義務。 • 若要求賣方裝載貨物,使用FCA條件交易較為 合適。 • 買方無法直接或間接辦理出口通關手續時,不 應使用本條件。 • 買方對提供賣方任何有關貨物出口的資訊的義 務有限。
各條件之意義 2、向運送人交貨價格條件 • 本條件在 2010年國貿條規中以“FREE CARRIER”,“FCA(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的方式表示。 • 與2000年國貿條規在實際使用時之不同點為將 「指定地」(named place)改為「指定交貨地」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 本條件表示賣方在其場所或其他指定地方以將貨 物交付買方指定之運送人或其他人之方式交貨的 條件。
各條件之意義 2、向運送人交貨價格條件 • 賣方負擔貨物抵達指定交貨地點前之所有的成 本及危險。 • 若在賣方場所交貨,該場所的地址為確定的指 定交貨地。若在其他地方交貨,賣方必須確定 「一個不同的特定交貨地」(a different specific place of delivery)。 • 賣方必須負擔貨物出口通關手續,但無義務支 付進口稅捐或辦理貨物進口通關手續。
各條件之意義 3、運送費付到指定目的地價格條件 • 本條件在 2010年國貿條規中以“CARRIAGE PAID TO”,“CPT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的方式表示。 • 與2000年國貿條規在實際使用時相同。 • 本條件表示賣方在約定地(若當事人間已有約定)以 將貨物交付其所指定之運送人或其他人之方式交 貨的條件,賣方必須訂定將貨物運抵指定目的地 之運送契約並支付運送成本。
各條件之意義 3、運送費付到指定目的地價格條件 • 本條件與CIP、CFR或CIF等條件的危險移轉地點為賣 方將貨物交付運送人時,而不是當貨物在目的地交給 買方時。 • 若到約定目的地有幾個運送人且當事人未約定一個特定的 交貨地點時,貨物之危險自交付給第一運送人時已經移轉 給買方。 • 當事人若希望危險在後一個階段移轉(即在一個海港或機 場)時,必須在買賣契約中特別規定。
各條件之意義 3、運送費付到指定目的地價格條件 • 本條件與CIP、CFR或CIF等條件的成本移轉的 地方為運送契約中指定目的地內之地點,當事 人應盡可能地確定該地點。除非當事人另有約 定,賣方無權要求買方負擔在運送契約中有關 貨物在指定目的地發生的卸貨成本。 • 賣方負擔貨物出口通關手續,但無義務支付進 口稅捐或辦理貨物進口通關手續。
各條件之意義 4、運送費及保險費付到指定目的地價格條件 • 本條件在 2010年國貿條規中以“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CIP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的方式 表示。 • 與2000年國貿條規在實際使用時相同。 • 本條件表示賣方在約定地方(若當事人間已有約定) 以將貨物交付其所指定之運送人或其他人之方式 交貨的條件。
各條件之意義 4、運送費及保險費付到指定目的地價格條件 • 賣方必須訂定將貨物運抵指定目的地之運送契約 並支付運送成本。 • 賣方必須就運送途中買方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危 險訂定保險契約。 • 本條件下賣方僅須投保最低保險即可,若買方希 望擁有更大的保障,則必須與賣方另行約定或自 行安排額外的保險。 • 其他使用本條件應注意事項則與CPT條件相同。
各條件之意義 5、指定貨運站交貨價格條件 • 本條件為 2010年國貿條規的新增條件,以 DELIVERED AT TERMINAL”,“DAT (inserted named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的 方式表示。 • 本條件表示賣方在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指定 貨運站」(named terminal),從抵達的運送 具 上以將貨物卸載置於買方處理下之方式交貨的條 件。
各條件之意義 5、指定貨運站交貨價格條件 • 貨運站包括碼頭(quay)、倉庫(arehouse)、 貨櫃場(container yard)或公路、鐵路或空 運貨運站。 • 賣方負擔將貨物交運到指定目的港或目的 地的貨運站,包括卸載在內之所有危險。
各條件之意義 5、指定貨運站交貨價格條件 • 本條件的危險移轉的地點為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 之貨運站的特定地點,賣方應取得符合該條件的 運送契約。 • 若當事人意圖由賣方負擔從該貨運站到其他地 方,包括貨物運送及處理在內的危險及成本時, 則應使用DAP或DDP條件。 • 賣方負擔貨物出口通關手續,但無義務支付進 口稅捐或辦理貨物進口通關手續。
各條件之意義 6、指定目的地交貨價格條件 • 本條件與DAT條件為 2010年國貿條規的新增條 件,以“DELIVERED AT PLACE”,“DAP (inserte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的方式表 示。 • 本條件表示賣方在指定目的地,從抵達的運送 具以將準備好卸載的貨物置於買方處理下之方式 交貨的條件。賣方負擔將貨物交運到指定目的地 之所有危險。
各條件之意義 6、指定目的地交貨價格條件 • 本條件的危險移轉的地方為指定目的地內之地 點,賣方應取得符合該條件的運送契約。除非 當事人另有約定,賣方無權要求買方負擔在運 送契約中有關貨物在指定目的地發生的卸貨成 本。 • 賣方負擔貨物出口通關手續,但無義務支付進 口稅捐或辦理貨物進口通關手續。 • 若希望賣方支付進口稅捐及辦理貨物進口通關 手續,應使用DDP條件。
各條件之意義 7、指定目的地稅後交貨價格條件 • 本條件在 2010年國貿條規中以“DELIVERED DUTY PAID”,“DDP (inserte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的方式表示。 • 與2000年國貿條規在實際使用時相同。 • 本條件表示賣方在指定目的地,辦理貨物進口通關手續, 從抵達之運送 具上以將準備好卸載之貨物置於買方處理 下之方式交貨的條件。 • 賣方負擔將貨物交至該地之全部成本與危險,並有義務辦 理貨物出口及進口通關手續,且支付任何進出口關稅。
各條件之意義 7、指定目的地稅後交貨價格條件 • 本條件表示賣方應負擔之義務最重。 • 賣方負擔到約定目的地內之地點以前的危 險,並應取得符合該條件的運送契約。 •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賣方無權要求買方 負擔在運送契約中有關貨物在指定目的地 發生的卸貨成本。
各條件之意義 7、指定目的地稅後交貨價格條件 • 賣方無法直接或間接辦理進口通關手續時, 不應使用本條件。 • 若希望買方負擔進口通關之所有危險與成 本時,應使用DAP條件。 • 除非在買賣契約中另以明文約定,賣方負 擔任何進口時所支付之「加值稅」(VAT)或 其他稅捐。
各條件之意義 8、出口港船邊交貨價格條件 • 本條件在 2010年國貿條規中以“FREE ALONGSIDE SHIP”,“FAS (inserted named port of shipment)”的方式表示。 • 與2000年國貿條規在實際使用時相同。 • 本條件表示賣方在指定裝運港以將貨物置 於「買方指定的船邊」(即在碼頭或駁船上) 之方式交貨的條件。
各條件之意義 8、出口港船邊交貨價格條件 • 賣方負擔貨物抵達指定裝運港的裝載地點以前的 所有成本及危險,這些成本及有關的貨物處理費 用依港口實際狀況而可能不同。 • 賣方必須將貨物交運到買賣契約所約定的船邊。 • 在「連續銷售」(string sales)的情形下,則為賣 方必須「取得已如此交運之貨物」(procure goods already so delivered for shipment)。
各條件之意義 8、出口港船邊交貨價格條件 • 包裝在貨櫃中的貨物不適合使用FAS條件, 而應使用FCA條件。 • 賣方負擔貨物出口通關手續,但不負擔貨 物進口通關及支付任何進口關稅或辦理進 口通關手續。
各條件之意義 9、出口港船上交貨價格條件 • 本條件在 2010年國貿條規中以“FREE ON BOARD”,“FOB (inserted named port of shipment)”的方式表示。 • 與2000年國貿條規在實際使用時相同。 • 本條件表示賣方在指定裝運港以將貨物置於買方 指定的船上或取得已如此交運之貨物之方式交貨 的條件。買方負擔貨物置於船上時起損壞或滅失 之危險與所有的成本。
各條件之意義 9、出口港船上交貨價格條件 • 本條件除了交貨地點為「買方指定的船上 」(on board the vessel nominated by the buyer)與FAS條件不同外,其他使用本條件 應注意事項則與FAS條件相同。
各條件之意義 10、包括運費在內價格條件 • 本條件 2010年國貿條規中則“COST AND FREIGHT”,“CFR (inserted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的方式表示。 • 與2000年國貿條規在實際使用時相同。 • 本條件表示賣方以將貨物置於船上時或取得已如 此交運之貨物之方式交貨的條件。 • 買方負擔貨物置於船上時起的損壞或滅失之危險。
各條件之意義 10、包括運費在內價格條件 • 賣方必須訂定將貨物交運到指定目的港的 運送契約並支付運費。 • 本條件與CIP、CFR或CIF等條件的危險移 轉地點為賣方將貨物交付運送人時而不是 貨物到達目的地時。 • 本條件的成本移轉的地點則為運送契約所 約定的目的港。
各條件之意義 10、包括運費在內價格條件 • 除非當事人有約定,若依運送契約約定發生在指 定目的港特定地點應由賣方負擔之卸貨成本,賣 方無權要求買方負擔。 • 賣方必須將貨物交運到買賣契約所約定的船上或 取得已如此交運到目的地之貨物。 • 賣方必須訂定運送契約;在「連續銷售」的情形 下則為取得此類契約。
各條件之意義 10、包括運費在內價格條件 • 裝船前將置放在貨櫃中的貨物在「貨運 站」(terminal)交給運送人的方式,並不適 合使用CFR條件,而應使用CPT條件。 • 賣方負擔貨物出口通關手續,但不負擔貨 物進口通關及支付任何進口關稅或辦理進 口通關手續。
各條件之意義 11、包括運保費在內價格條件 • 本條件在 2010年國貿條規中以“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CIF (inserted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的方 式表示。 • 與2000年國貿條規在實際使用時相同。
各條件之意義 11、包括運保費在內價格條件 • 本條件表示賣方以將貨物置於船上時或取得已如 此交運之貨物之方式交貨的條件。 • 買方負擔貨物置於船上時起的損壞或滅失之危 險。 • 賣方必須訂定將貨物交運到指定目的港的運送契 約並支付運費。
各條件之意義 11、包括運保費在內價格條件 • 除此之外,賣方必須就運送途中買方對貨 • 物滅失或損壞危險的訂定保險契約。 • 本條件下賣方僅須投保最低保險即可,若 買方希望擁有更大的保障,則必須與賣方 另行約定或自行安排額外的保險。 • 其他使用本條件應注意事項則與CFR條件 相同。
規定內容之修改 1、電子通訊 • 在 2010年國貿條規規則中,除了將A 1與B 1 的標題分別更改為「賣方之一般義務」 與「買方之一般義務」外,並在條文中明 文記載,只要當事人同意或依習慣(the parties so agree or where customary), A 1 -A 10與B 1 -B 10所涉及之任何文件可以為「相 當之電子記錄或程序」(an equivalent electronic record or procedure)。
規定內容之修改 2、安全通關與所需資訊 • 2010年國貿條規中將A 2與B 2的標題分別增 加「安全通關」(security clearances)的詞 語。 • 其條文包括提供「貨物安全通關所需之任 何資訊」(any information in the possession of the seller that is required for the security clearance of the goods)。
規定內容之修改 3、保險契約 • 在 2000年及2010年國貿條規中都將CIF及CIP條 件之賣方投保保險的義務訂定為「C條款」,沒 有改變。 • 2010年國貿條規亦配合協會貨物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 2009年 1月1日生效修訂的新版本 修改。 • 2010年國貿條規的A 3與B 3標題維持不變。
規定內容之修改 3、保險契約 • 但把原來放在 2000年國貿條規A 10與B 10條文中 的「有關保險資訊責任」(information duties relating to insurance),改放在 2010年國貿條規 的A 3 b)項條文中,並更改一些當事人的義務。 • 以FCA條件為例,賣方在提供保險資訊的過程中 所發生的危險與費用改由買方負擔。
規定內容之修改 4、交貨地點與危險之移轉 • 2010年國貿條規對各條件的表示方法也有 些改變,以FCA條件為例,在買賣契約中 應以“FCA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Incoterms 2010”的方式表示。 • 而在 2000年國貿條規中則以FREE CARRIER(…named place)表示。例如 “FCA 38 Cours Albert 1 er, Paris, France Incoterms 2010”。
規定內容之修改 4、交貨地點與危險之移轉 • 2010年國貿條規中的EXW、FCA、DAT、 DAP、DDP、FAS、FOB等七種條件,指 定地或指定港為交貨及危險移轉買方的地 方。 • CPT、CIP、CFR與CIF等四種條件,其成 本的分配點雖在目的國,但並不屬於「目 的地交貨契約」(arrival contract),
規定內容之修改 4、交貨地點與危險之移轉 • 新增加的DAT與DAP兩種條件為「目的地 交貨」的條件,交貨發生於指定目的地, 賣方除了負擔進口通關以外之所有成本, 並負擔將貨物帶到指定目的地之危險。 • 這兩種條件被設計來取代 2000年國貿條規 的DAF、DES、DEQ及DDU等四種條件。
規定內容之修改 4、交貨地點與危險之移轉 • DAT條件的指定貨運站也可以是一個港口, 故能 取代 2000年國貿條規的DEQ條件的使用。 • DAP條件以在指定目的地「抵達的運送 具上準備好卸載置於買方處理下」(at the buyer’s disposal, on the arriving means of transport ready unloading )的方式交貨。
規定內容之修改 4、交貨地點與危險之移轉 • DAP的抵達車輛也可能是一艘船,指定目的地也 可以是一個港口,故能取代 2000年國貿條規的 DAF、DES及DDU等條件的使用。 • 2010年國貿條規第二類的FAS、FOB、CFR及 CIF等四種條件,其交貨地點及貨物運送的目的地 都是港口。
規定內容之修改 4、交貨地點與危險之移轉 • FAS的交貨地點與危險移轉地點仍「在指定裝運 港買方指定的船邊」 • 但在FOB、CFR及CIF等條件中,刪除了在 2000 年國貿條規中作為「交貨地點的船舶欄杆」(the ship’s rail as the point of delivery)的規定。 • 故此三種件的交貨與危險移轉的地點改為在「將 貨物交運到指定裝運港的船上」或「取得已如此 交運之貨物」 時。
規定內容之修改 5、交貨方式 • 在商品銷售過程中,普遍發生連續多次轉賣的 「連續銷售」(String sales)的情形。 • 故在 2010年國貿條規中將FAS、FOB、CFR及 CIF等四種條件的賣方交貨的方式包括「取得已 交付運送到目的地之貨物」( to procure goods already so delivered for shipment to the destination)。
規定內容之修改 6、成本之分配 • 2010年國貿條規A 6及B 6的標題由「成本之劃分」 (Division of costs)改為「成本之分配」(Allocation of costs),文字說明雖略有不同,但內容大致不變。 • 但在「貨櫃場作業費」(Terminal handling charges)方 面,為避免對同樣的一項服務重複收取兩次費用,故在 CPT、CIP、CFR及CIF等四種條件的條文中清楚說明成 本的分配。
規定內容之修改 6、成本之分配 • 例如CPT條件在A 6條文中增加「除B 6所規 定由買方支付者外」(other than those payable by the buyer as envisaged in B 6),以避免這種重複收取費用的情形發 生。
規定內容之修改 7、通知買方與通知賣方 • 2010年國貿條規A 7及B 7的標題維持「通知 買方」與「通知賣方」不變。 • 內容則配合交貨地點的規定,詳細說明該 指定地方或目的地的確定地點,通知事項 的交貨地點也配合作文字上的修改。
規定內容之修改 7、通知買方與通知賣方 • 例如將FCA條件的B 7之規定從 2000年國貿 條規的規定「在貨物應交給當事人的地方 之地點」(the point within the place where the goods should be delivered to that party) 改為規定「在指定地提取貨物之地點」(the point of taking delivery within the named place)。
規定內容之修改 8、交貨單據與交貨證明 • 在 2010年國貿條規中將A 8的標題由「交貨 證明、運送單據或相當之電子文件」 (Proof of delivery , transport document or equivalent electronic message)改為「交貨 單據」(Delivery document)。 • B 8的標題亦改為「交貨證明」(Proof of delivery)。
規定內容之修改 8、交貨單據與交貨證明 • A 8的內容也配合A 1與B 1條文中明文記載 A 1 -A 10與B 1 -B 10所涉及之任何文件可以為 相當之電子記錄或程序而大幅簡化。 • 如FCA、FAS與 FOB等條件中只規定賣方 必須負擔費用提供買方依A 4規定完成交貨 之「通常證明」(usual proof)。
規定內容之修改 8、交貨單據與交貨證明 • CPT、CIP、CFR及CIF等條件則規定 賣方必須自擔費用提供買方依A 3規定 所訂定之「通常運送單據」(usual transport document)。 • B 8的內容也僅作文字修改,內容則不變。
規定內容之修改 9、核對、包裝、標誌與貨物之檢查 • 2010年國貿條規中A 9與B 9的標題都維持不 變。 • A 9的內容除了包裝方式略有差異外,其他 內容則大致相同。 • 2010年國貿條規中規定包裝方式為「賣方 得依適合運送之方式包裝貨物,除非在訂 約前買方已通知賣方特別的包裝需求」。
規定內容之修改 9、核對、包裝、標誌與貨物之檢查 • 而在 2000年國貿條規中對於包裝方式的規 定則為「賣方必須提供訂約前賣方已知之 有關運送(例如方式、目的地)所需之包置裝 」。 • B 9的內容則在「交運前檢查」前加了「強 制性」。
規定內容之修改 10、資訊協助及相關成本 • 2010年國貿條規中將A 10與 B 10的標題都由「其 他義務」(Other obligations)改為「資訊協助及相 關成本」(Assistance with information and related costs)。 • 在A 10及B 10條文中對買方與賣方取得「與安全有 關的通關資訊」(security- related clearances information) 之義務,例如在「保管鏈資訊」 (chain-of-custody information)之義務對買方與賣 方做作了分配。
實務應用須知 • 國貿條規制定之目的原來只針對國際間之 貨物買賣。 • 在 2010年國貿條規的標題下正式承認適用 於國際及國內買賣契約。 • 在我國,不但國際貿易業者將國貿條規各 項條件使用於對外交易,出口商、進口商 與國內製造廠商間之買賣契約中亦經常使 用國貿條規的各項條件。
實務應用須知 茲就以下幾點提出實務應用上的建議: 1、考慮業者本身的條件與能力 • 若賣方本身的營業規模較大,且在進口地已設有 分支機構,或已建立代理商、經銷商等行銷通 路。賣方可採用DAT、DAP與DDP條件。 • 若買方之營業規模較大,且在出口地可能已設有 分支機構,或已建立採購代理商之採購管道。買 方可採用EXW或FCA等條件。
實務應用須知 2、依運送方法之不同使用不同的條件 • 若使用海運時,使用FAS、FOB、CFR、CIF等 條件; • 若使用空運時,使用FCA、CPT、CIP、DAT、 DAP及DDP等條件; • 若使用貨櫃運送時,使用FCA、CPT、CIP、 DAT、DAP及DDP等條件。 • 使用郵政包裹時,則使用CPT及CIP等條件。
實務應用須知 3、大宗物資採購使用的條件 • 大宗物資係指包括黃豆、小麥、玉米、棉 花、礦產品、砂石及水泥等在內,其數量 通常以千、萬噸為單位,而運送貨物之船 舶則採租船方式運送。若由買方租船時, 應使用FOB或FAS等條件;若由賣方租船 時,應使用DAT或DAP等條件。
實務應用須知 4、依考慮買賣雙方國家之運送與保險制度 • 若出口國家之運送制度較好者,應使用CFR或 • CIF等條件,而由賣方安排貨物運送;若進口國 • 家之運送制度較好者,則應使用FOB條件,由買 方安排船舶。 • 若出口國家之保險制度較完善者,應使用CIF或 CIP等條件,由賣方投保保險;若進口國家之保 險制度完善者,則應使用FOB、CFR、FCA或 CPT等條件,由買方負責投保保險。
實務應用須知 5、適合三角貿易之條件 • 就三角貿易之中間業者,其立場介於出口 國與進口國之間,應以FOB條件採購而以 CIF條件出售。自行安排辦理貨物之運送及 保險。
實務應用須知 6、使用自行安排運送與保險之條件 • 與相對落後國家之業者進行交易時,應使 用FCA、FAS及FOB等條件採購,而使用 CIF、CIP、DAT、DAP等條件銷售,儘量 由我國業者安排運送與保險較為安全。
實務應用須知 7、買方信用不良者避免使用FOB及FCA條件 • FOB及FCA兩條件,貨物之運費為「到 付」(collect),若買方之信用良好,買方會 辦理提貨而支付運費。若買方之信用不 良,當進口國家之景氣不佳或市場情況不 好時,買方可能會借用各種理由拒絕付款 及拒提貨物。
實務應用須知 8、賣方安排載貨船舶時不宜採用FOB條件 • FOB條件下,由買方負責安排載貨船舶, 並支付運費。若由賣方安排載貨船舶,賣 方與運送人將成為運送契約之當事人,若 買方不予提貨時,運送人將會對賣方請求 支付運費。
實務應用須知 9、配合政府政策 • 各國政府有時基於節省外匯支出與發展航 運業等因素,特別規定進口貨物使用FOB 條件,而出口貨物則使用CIF條件。
實務應用須知 10、採購自用設備應使用之條件 • 若買方採用一般交易契約之方式採購自用 設備時,應使用DAT、DAP或DDP條件。 • 若免稅區內時,使用DAT或DAP條件; • 若在課稅區內時,則使用DDP條件。
實務應用須知 10、採購自用設備應使用之條件 • 若賣方不同意採用此種交易價格條件時,亦應使 用CIF或CIP條件,並於契約內約定適當的條款, 若發生保險事故時,由買方協助賣方取得公證報 告,並於提供公證報告後,由賣方請求保險公司 理賠,再交付相同之貨物。
實務應用須知 11、國內交易之條件 • 國內交易指製造商或供應商與出口商之間之交 易,或進口商與國內業者(製造廠商或批發商)之 間之交易。 (1)出口商與製造商間之交易 • 應使用EXW條件,若使用FOB、CFR或CIF等條 件時,應注意付款方式及由誰辦理出口報關裝船 手續,而在買賣契約上做適當之約定。
實務應用須知 11、國內交易之條件 (2)進口商與國內業者間之交易 • 進口商與國內業者間之買賣,應採用D類條 件,將貨物在指定地點交付國內業者; • 若採用FOB、FCA、CFR、CIF、CPT或 CIP等時,則可能產生危險移轉及交貨地點 等問題,應在買賣契約上做適當之約定。
實務應用須知 11、國內交易之條件 (3)配合付款方式 • 以新台幣付款時,應使用EXW條件出口; 而使用DAT、DAP或DDP等條件進口。 • 若使用信用狀付款時,若出口商將信用狀 轉讓給國內製造商,並由國內製造商辦理 出口手續者,則可使用FOB、CFR或CIF等 條件。
實務應用須知 11、國內交易之條件 (4)與國內外客戶間之交易價格條件配合 • 例如進口商與國外供應商使用“CFR”交易價 格條件,而與國內客戶間之買賣契約亦使 用相同之交易價格條件。此時,必須注意 貨物之進口手續及運送保險由誰負責投 保,以免產生漏保運送保險之糾紛
實務應用須知 12、適合貨櫃運送之條件 • 貨櫃運送是屬於複合運送(combined transport or multimodal transport)方式,運送人之責任是始 於承運(taking in charge)貨物時起,而終於貨 物運抵目的地(place of destination)止。 • 適合貨櫃運送之條件有FCA、CPT及CIP三種條 件。 • 若使用FOB、CFR或CIF等條件,必須考慮船 期、內陸運送費用以及保險目的地等問題。
實務應用須知 13、使用信用狀付款之條件 • 信用狀付款方式是以單據交付為原則,應 使用CFR、CIF、CPT及CIP等四種條件, 因為這四種條件皆以單據交易為基礎。其 中尤以CIF及CIP兩條件最適合使用信用狀 付款之交易。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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