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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础知识讲义
LOGO 第二章 保险关系的调整规范及基本原则 四、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历史发展及认定 1、含义:proximate cause “只看近因,不看远因”依据民法 原理,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损害赔偿责任 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 “近因原则”: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保险标的损失必须是近 因引起的损失,并且此近因必须是在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内。 2、历史发展:时间标准→效果标准。早前英国法认为假设几个 原因永远是在时间上顺序发生的,那么时间上最近的原因就 是近因。后来,近因指效果上最近的原因:在众多条件中以 最重要者为最近原因,即直接促成结果的原因,效果上有支 配力或有效的原因。 Your site here
LOGO 3、认定 (1)顺序法:由事件链的第一个事件开始思考,如果 合乎逻辑地发展,下一个事件可能是什么,然后再继 续思考再下一个可能发生的事件。如果我们的思路最 后可以被引至最终事件,那么就认定第一事件是最后 一个事件的近因。 (2)追溯法:从损失(最后事件)开始往前思考, 考虑事件链的每一个环节为什么发生。如果事件链可 以不中断,可以追溯到最初的事件,就可以认为这个 最初事件是造成损失的近因。 Your site here
LOGO (二)近因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况 1、单一原因。单一原因是惟一导致损害的原因,即为 近因。 (1)如果该原因是承保危险,保险人必须予以赔偿 (2)如果该原因是除外危险或者是保险单中未提及的 危险,保险人无需赔偿。 如:某船投保碰撞损失险,敌对行为除外。假如该船 航行途中与他船碰撞致损,则保险人应对碰撞导致的 损失负责赔偿。但是,如果该船是被敌国军舰击中受 损,则保险人对此项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Your site here
LOGO 2、多个原因。同时并存+前后衔接+间断发生 (1)多个原因同时并存: a, 多个原因均为承保危险,保险人均赔偿。 b, 多个原因均不为承保危险,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c, 多个原因中既有承保危险,又有非承保危险,如果能 够区分损失,则保险人只负责赔偿由承保危险所造成 的损失;如果损失不能被区分,则: Your site here
LOGO c 1, 多个原因中既有承保危险又有保单未提及的危险, 保险人必须赔偿。如:轮船只投保了碰撞损失险,未投 保海上危险。该船在河中与一沉船碰撞,撞出一洞,经 临时补漏后经海路被拖往修理港,途中,水从漏处涌入, 最终弃船。该船因碰撞受到危险和海上危险同时并存, 共同导致船舶灭失。碰撞和海上危险(海水涌入)均是 造成船舶损失的近因。碰撞是承保危险,海上危险并未 在保单中明文排除,则保险人应该赔偿。 c 2, 多个原因中既有承保危险又有除外危险,则保险人 无需赔偿。例如,某 厂发生火灾,部分原因是设备缺 陷,部分原因是雇员疏忽。而设备缺陷是保险单除外责 任。法院判决保险人无需赔偿。 Your site here
LOGO (2)多个原因前后衔接 致损原因有多个,并且连续发生,彼此又互为因果关 系。前一个损因是致损的近因。 a, 前后损因均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当然要对损失负责。 b, 前一损因属于保险责任,后一损因不是。则说明作 为承保范围的前一个损因是直接促使损失发生的原因, 至于后一个损因只是因果关系链条上的一个环节,保 险人仍然应当负责赔偿损失。 c, 前一损因不属于承保风险,后一个损失是。因此,不 属于承保范围的前一个损因并非是直接促使损失发生 的原因,因此保险人对损失不必负责。 Your site here
LOGO (3)多个原因间断发生 如果因果关系被新的因素打破,那么前因与后因之间 不相关联,后来发生的事故成为一个新产生的独立原 因。后因不是前因直接的、必然的结果。 譬如投保人只是投保了火灾保险而没有投保盗窃保险, 当发生了火灾时,有的财产被抢救出来放在露天又被 盗走等。 a, 如果所有损因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就不必判定 近因,保险人负责赔偿。 Your site here
LOGO b, 如果有的损因不是承保人承保风险时,则: b 1,如果新因符合近因要求且是承保危险,由该 近因造成的损失由保险人赔偿。但对前因不保危险造 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b 2, 若新因不是承保危险,对该新因造成的损失保 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对由作为承保危险的前因造成的 损失,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Your site here
LOGO (三)近因原则的成文法依据 《保险法》无规定。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 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 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 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保险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海上保险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商法》未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案例及讨论: 1案例-近因原则. doc Your site here
LOGO 五、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依据 1、概念:《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六款:保险利益是 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 的利益。 2、分别立法: 《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二款 (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 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 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Your site here
LOGO 3、人身保险之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 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 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 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 的,合同无效。 Your site here
LOGO 4、财产保险之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 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 偿保险金。 Your site here
LOGO (二)保险利益的立法体例 1、概括主义:《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 5条,“ 当一个人与某项海上冒险有利益关系,即因与在冒险 中面临风险的可保财产有着某种合法或合理的关系, 并因可保财产完好无损如期到达而受益,或因这些财 产的灭失、损坏或被扣押而利益上受到损失,或因之 负有责任,则此人就具有保险利益。” 2、列举主义:美国《纽约州保险法》第 146条,“人 寿保险的保险利益有两种,一是基于血亲和姻亲的有 感情为基础的具有切实利益的人,二是第一条以外的 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或安全,有合法或实际 上的经济利益;但如果因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残废而 得到保险金额为惟一利益的人,没有保险利益。” Your site here
LOGO 台湾地区保险法第 16条,“要保人对于下列各人之生 命或身体有保险利益: (1)本人或其亲属;(2) 生活费或教育费所仰给之人;(3)债务人;(4) 为本人管理财产或利益的人。” Your site here
LOGO (三)保险利益的特征 1、适法性 保险利益可因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也可因当事人约 定而发生。后者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 公共利益。凡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取得的利益, 以及违反公序良俗而且取得的利益,不能成为保险标 的。 譬如,投保人对盗窃物、违禁品等具有因为占有而产 生的利害关系,但因此等利害关系性质上为法律所禁 止或者违反公序良俗而,不具有保险利益。 Your site here
LOGO 2、确定性 保险利益须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已经确定的利益 或者利害关系,为现有利益;尚未确定但可以确定的 利益或利害关系,为期待利益(责任、将取得的权利 )。 人身保险合同特殊性:须为现有利益,保险合同订立 时已经确定的既存利害关系如亲属、抚养、信赖、同 意关系。 Your site here
LOGO 3、公益性 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不仅是维护保险人 被保险人利益,且为社会公益所追求。在缺乏保险利 益情况下,不论保险人是否主张,法院均依职权援引 保险利益原则,判决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的公益性:保险利益为公共利益而存在,没 有保险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将有害于公共利益,法院得 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直接对保险合同是否具有保险利 益作出效力上的评价。 防止不法投机或赌博,根本上杜绝诱发道德危险的机 会。 Your site here
LOGO (四)保险利益的享有人及存在时间 1、历史缘起 1743年,英国哈德韦克法官在一份判决书中明确提出, 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以及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 险标的均应具有保险利益。 2、我国 1995保险法 11条,2002年保险法 12条 第十一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 的利益。 Your site here
LOGO 3、09年新保险法 《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二款 (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 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并非填补损失的合同,投保人对被保 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而被保险 人对自己的身体或者寿命始终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 险利益,不单纯为了防止赌博,更重要的方面在于保 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 格外强调被保险人对自己具有保险利益无实际意义。 案例及讨论: 5案例-人身保险利益存在时点. doc site here Your
LOGO (2)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 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原因:财产保险的目的在填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害, 保险利益原则要求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 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填补损害的条件已经得到满足。 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填补损失,被保险 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 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无实际意义。要求投保人对保险 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还会增加实务上的困扰。 Your site here
LOGO (五)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人身保险之保险利益解释: (1)投保人以自己的身体或寿命为保险标的,订立 人身保险合同,有保险利益是毫无疑问的。 (2)投保人以他人的身体或寿命为保险标的,订立 人身保险合同,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利益体现:不直接体现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 害关系,而体现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人身依附 关系或者信赖关系。 Your site here
LOGO 2、人身保险之保险利益立法例: (1)特殊关系:投保人以他人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 的,订立保险合同,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投保人和 被保险人相互之间是否存在金钱上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私人相互间的利害关系为判断依据,有特殊利害关系 则有保险利益。 美国、比利时、荷兰、葡萄牙等国家的法律如美国《 纽约州保险法》第 146条。 Your site here
LOGO (2)同意:投保人以他人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 订立保险合同,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不论投保人和被 保险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均以投保人是否已经取得 被保险人同意为判断依据。 德国、法国、瑞士、日本、意大利、韩国等国家的法 律如此规定。如《韩国商法典》第 731条规定,订立 以他人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应当征得被保险 人的同意。 Your site here
LOGO (3)特殊关系或同意:投保人以他人的寿命或身体 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合同,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或者 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之间是否存在金钱或其他利 害关系,或者以投保人是否已经取得被保险人同意为 判断依据。我国保险法第 31条采之。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 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 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Your site here
LOGO 3、人身保险保险利益之类型 (1)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才具有保险利益之情形 ①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者,投保人必须取得被 保险人同意,否则视为无保险利益。但是父母为未成年子女 投保除外。[同意之风险?诈保及无头案]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 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 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 限制。 ②非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者,如果投保人与被 保险人无法定关系者,法定关系范围见《保险法》31条第一 款。则须被保险人同意。“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 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Your site here
LOGO (2)无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就具有保险利益之情形[ 有关系无须同意] 非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者,投保人与 被保险人具有下列关系者,推定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 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 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Your site here
LOGO ①配偶、子女、父母 配偶:投保人对其配偶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的配偶, 是指与投保人处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当事人。 夫妻之间互为配偶。 子女:投保人对其子女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的子女, 是指投保人的最近的晚辈直系亲属,包括投保人的婚 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案例及讨论: 3案例-保险利益之“子女”解释. doc 父母:投保人对其父母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的父母, 是指投保人的最近的直系尊亲属,包括生父母、养父 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Your site here
LOGO ②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 员、近亲属 首先,必须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 其次,范围包括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祖父母、外祖副、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旁系血亲:亲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 系的继兄弟姐妹。 案例及讨论: 4案例-保险利益之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解释. doc Your site here
LOGO ③与投保人(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如企事业单位可以其员 或者职 为被保险人,订立 团体人身保险合同。 ④范围拓展 我国保险法没有将人身上的保险利益扩展到投保人的 债务人或者有其他商务关系的人。西方国家保险立法 及实务普遍承认债权人对债务人、雇佣人和受雇人相 互之间、公司对于股东、董事或监事,合伙人相互之 间,保证人对于主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对于破产管理 人以及投保人对与其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人,有人身 上的保险利益。 Your site here
LOGO (六)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之阐释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致保险标的 的不安全而受到损害或者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免受 损害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学说有不同分类。 财产权利(所有权利用、占有利益、股权利益、担保 利益等) 合同权利(合同之债权请求权) 法律责任(因侵权行为、合同或法律规定而发生的责 任) Your site here
LOGO 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之类型 (1)现有利益。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享有的现存利 益。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有权利益、 占有利益、用益物权利益以及担保物权利益等。 (2)期待利益。被保险人订立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利 益尚未存在,但基于其现有权利而未来可获得的利益。 如企业因为经营而可能获得的营利,农民因耕种田地 而可能获得的收获物等。 (3)责任利益。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承担的合同 上责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 责任。雇主责任、公众责任、产品责任、专家责任等。 案例及讨论: 2案例-物权变动中的保险利益. doc Your site 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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