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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新大學全球產業分析碩士班 GATT & WTO 指導教授:許素華 博士 報告學生:李俊德 孫文良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報告大綱 GATT之意義及沿革 ► GATT之特點 ► GATT之回合談判 ► WTO之成立 ► WTO之特點 ► GATT與 WT 0之特點比較 ► WTO之組織 ► WTO之協定 ► WTO基本原則 ► WTO會員國及觀察員 ► 2
報告大綱 WTO部長會議 ► 我國申請加入 GATT∕WTO之歷史紀要 ► 加入 WTO對台灣之影響 -承諾 ► 加入 WTO之預期經濟效益 ► 入會對我產業之影響與因應措施 ► 我國入會商機 ► 我國加入WTO的效益 ► 我國參與WTO的展望 ► 結論 ► 3
何謂 GATT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又稱關貿總協。 宗旨在透過 多邊貿易 談判的方式,依 最惠 國待遇 、互惠原則降低或撤除會員國間之 關稅與非關稅貿易障礙,以實現自由貿易 的目標。是 WTO的前身。 4
GATT之沿革 ► 一九三 ○年代世界經濟大蕭條 ► 布列敦森林機構( The Bretton Woods Institutions) § 世界銀行 (World Bank) § 國際貨幣基金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 國際貿易組織( 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 ITO) 5
GATT之沿革 (續 ) ► 關稅減讓談判 (1947) ► ITO憲章草案 (1948. 3) ► 美國國會之反對 ► 美國在內之各國最後協議,將該關稅談判結 果,加上原 ITO憲章草案中有關貿易規則之 部分條文,成為眾所熟知之「關稅暨貿易總 協定」 (1948) ► 暫時適用議定書」( Provisional Protocol of Application, PPA) (1948) 6
GATT之特點 ► 一項多邊國際協定 ► 一獨立之協定 ► 非一個國際組織 ► 未設立永久組織 ► 並未經所有締約國國會之正式批准 ► 規範僅及於貨品貿易 ► 缺乏詳細之程序規定,在執行上較難以落實 7
何謂回合談判 ► 由於 GATT僅是一項多邊國際協定,以 GATT為論壇所進行之歷次多邊談判, 雖係以關稅談判為主,惟在理論上均 是對原有協定之修正,因此每一次之 多邊談判乃稱為回合談判。自 GATT一 九四八年成立以來,迄今共舉行八次 回合談判,其中以第七回合(東京回合) 與第八回合(烏拉圭回合)談判最為重 要 8
GATT歷次回合談判簡表 9
GATT第七回合談判(東京回合) ► 自一九七三年開始,至一九七九年完成,除 了持續降低關稅障礙外,最大之成果在於達 成多項非關稅規約( code),使 GATT談判之觸 角伸入非關稅領域。這些非關稅規約中,部 分規約僅是解釋既存 GATT之相關規定;亦有 部分規約則是規範以往 GATT未處理之貿易 議題,包括:補貼與平衡措施、技術性貿易障 礙、輸入許可發證程序、政府採購、關稅估價、 反傾銷,以及肉品、乳品、民用航空器貿易 等三項部門別之自由化協議。 10
GATT第八回合談判(烏拉圭回合) ► 自一九八六年開始,於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 五日完成, 為 GATT史上規模最大、影響最深 遠之回合談判。談判之內容包括貨品貿易、 服務貿易、智慧財產權與爭端解決等。該回 合之談判並決議成立 WTO,使GATT多年來扮 演國際經貿論壇之角色正式取得法制化與 國際組織的地位。更重要的是, WTO爭端解 決機構所作之裁決對各會員發生拘束力,因 此使 WTO所轄各項國際貿易規範得以有效 地落實與執行。 11
GATT第八回合烏拉圭談判(續) ► 成立世界貿易組織 ► 全面降低關稅 ► 回歸 GATT基本精神 ► 加強爭端解決機能 ► 確立貿易政策檢討機制 ► 擴大新議題之諮商 12
GATT第八回合烏拉圭談判(續) ► 成立世界貿易組織 § 所有 WTO成員必須自動接受所有烏拉圭回合協 議,凡在其成立之前加入 GATT者均可成為 WTO創 始會員。 ► 全面降低關稅 ► 回歸 GATT基本精神 ► 加強爭端解決機能 ► 確立貿易政策檢討機制 ► 擴大新議題之諮商 13
GATT第八回合烏拉圭談判(續) ► 成立世界貿易組織 ► 全面降低關稅 § 烏拉圭回合談判為促使各國進一步開放市場,已 不同於過去數回合關稅調降僅集中在少數 業產 品的方式,而採取 業、農產品全面性降低關稅 的方式進行。 ► 回歸 GATT基本精神 ► 加強爭端解決機能 ► 確立貿易政策檢討機制 ► 擴大新議題之諮商 14
GATT第八回合烏拉圭談判(續) ► 成立世界貿易組織 ► 全面降低關稅 ► 回歸 GATT基本精神 § 一九四七年 GATT對於紡品與成衣、農業貿易、出 口補貼及某些非關稅貿易障礙等的規範均因認 定困難或遷就事實,而給予特殊待遇不受 GATT的 規範。此次烏拉圭回合最終協議將過去這些違反 GATT基本精神的例外情形,均回歸到 GATT的規 範 ► 加強爭端解決機能 ► 確立貿易政策檢討機制 ► 擴大新議題之諮商 15
GATT第八回合烏拉圭談判(續) ► 成立世界貿易組織 ► 全面降低關稅 ► 回歸 GATT基本精神 ► 加強爭端解決機能 § 由於爭端解決為 GATT的主要功能,為了有效處理 未來各成員間的貿易爭端,烏拉圭回合最終協議 特別達成「爭端解決規則及程序處理諒解備忘錄 」 ► 確立貿易政策檢討機制 ► 擴大新議題之諮商 16
GATT第八回合烏拉圭談判(續) ► 成立世界貿易組織 ► 全面降低關稅 ► 回歸 GATT基本精神 ► 加強爭端解決機能 ► 確立貿易政策檢討機制 § 烏拉圭回合於一九八八年期中檢討會議時引進「 貿易政策檢討機制」,定期檢討各國的貿易政策, 以使各國政策的制定透明化,最終協議中則確立 此一貿易政策檢討機制。 ► 擴大新議題之諮商 17
GATT第八回合烏拉圭談判(續) ► 成立世界貿易組織 ► 全面降低關稅 ► 回歸 GATT基本精神 ► 加強爭端解決機能 ► 確立貿易政策檢討機制 ► 擴大新議題之諮商 § 烏拉圭回合談判之範圍,遠超出一九四七年 GATT 及東京回合規約的規範範圍,除一般商品貿易外, 亦將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及服務業貿易等 新議題納入規範。 18
WT 0之 成立 ► 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最終協議, 決定成立 WTO(1993. 12. 15) ► 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蕆事文件 (1994) ► 馬爾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 (1994) ► 正式成立,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 (1995. 1. 1) ► GATT與 WTO並存一年 19
名詞說明 ► 原有之關稅暨貿易總協定(即一九四七年 所制定之 GATT, 又稱為 GATT 1947), 加上 歷年來各次回合談判對該協定所作之增 補、解釋與決議,稱為「GATT 1994」, 成為 有別於 GATT 1947之另一個獨立協定,並 納為 WTO所轄之協定之一 20
WTO之特點 ► 一個獨立之國際組織 ► 所轄之貿易協定除了 GATT 1994之外,尚包 括其他許多協定 ► WTO乃係一國際組織 ► 國際法人人格之永久機構 ► 各國政府 對 WTO之承諾具全面性及永久性 ► 規範除了貨品外,尚包括服務貿易及與貿易 有關之智慧財產權 ► 具有法律上約束力 21
GATT與 WT 0之特點比較 GATT ► 一項多邊國際協定 ► 一獨立之協定 WTO • 一個獨立之國際組織 • 所轄之貿易協定除了 GATT 1994之外,尚包括其他許多 協定 ► 非一個國際組織 • WTO乃係一國際組織 ► 未設立永久組織 • 國際法人人格之永久機構 ► 並未經所有締約國國會 • 各國政府對 WTO之承諾具全 之正式批准 面性及永久性 ► 規範僅及於貨品貿易 • 規範除了貨品外,尚包括服 務貿易及與貿易有關之智慧 ► 缺乏詳細之程序規定,在 財產權 執行上較難以落實 22 • 具有法律上約束力
WTO規範之基本理念與規範準則 ► 無歧視之貿易 ► 經由談判逐步開放市場 ► 經由對關稅與農業補貼之約束以及服 務業市場開放之承諾等建立市場開放 之可預測性 ► 促進公平競爭 ► 鼓勵發展與經濟轉型 23
WTO規範之基本理念與規範準則(續) ► 無歧視之貿易 § 謂無歧視之貿易係指:在對外關係上須對來自所 有會員之貨品給予同等最優惠待遇之「最惠國待 遇」( Most-Favored- Nation Treatment); 在對內關係 上則須對自會員進口之貨品給予與本國貨品同 等待遇之「國民待遇」( National Treatment)。 ► 經由談判逐步開放市場 ► 經由對關稅與農業補貼之約束以及服務業市 場開放之承諾等建立市場開放之可預測性 ► 促進公平競爭 ► 鼓勵發展與經濟轉型 24
WTO規範之基本理念與規範準則(續) ► 無歧視之貿易 ► 經由談判逐步開放市場 § 總計超過一百二十個國家參加烏拉圭回合談判, 他們為開放市場所作調降關稅之承諾,分別詳列 於 22, 500頁之各國關稅減讓表中,大多數之關稅 分五年調降。烏拉圭回合談判之範圍除關稅議題 外,亦擴至非關稅障礙,並納入服務貿易及智慧 財產議題。 ► 經由對關稅與農業補貼之約束以及服務業市 場開放之承諾等建立市場開放之可預測性 ► 促進公平競爭 ► 鼓勵發展與經濟轉型 25
WTO規範之基本理念與規範準則(續) ► 無歧視之貿易 ► 經由談判逐步開放市場 ► 經由對關稅與農業補貼之約束以及服務業市 場開放之承諾等建立市場開放之可預測性 § 市場開放之確定性與可預測性,主要決定於關稅 及進口稅捐。由於 GATT 1994第十一條規定,各國 原則上不得對貨品之進出口設置配額,而第二條 所允許徵收之關稅,各國政府雖可用以保護國內 產業、提高歲入,但仍應受到規範,包括對進口品 不應有差別待遇、以及稅率之上限應受約束( Binding) 等。 ► 促進公平競爭 26
WTO規範之基本理念與規範準則(續) ► 無歧視之貿易 ► 經由談判逐步開放市場 ► 經由對關稅與農業補貼之約束以及服務業市 場開放之承諾等建立市場開放之可預測性 ► 促進公平競爭 § WTO係在規劃一個公開、公平與不扭曲之競爭體 系,以確保公平的貿易條件。 ► 鼓勵發展與經濟轉型 27
WTO規範之基本理念與規範準則(續) ► 無歧視之貿易 ► 經由談判逐步開放市場 ► 經由對關稅與農業補貼之約束以及服務業市 場開放之承諾等建立市場開放之可預測性 ► 促進公平競爭 ► 鼓勵發展與經濟轉型 § WTO 有四分之三以上之會員為開發中國家,或過 去屬於非市場經濟體系而正進行轉型至市場經 濟之國家。 28
WTO組織圖 總理事會議 貿易審查機 構 部長級會 議 總理事會 貨品理事會 貿易與環境委員會、 貿易與發展委員會、 區域貿易協定委員 會、國際收支委員 會、預算委員會、 入會 作小組、貿 易與投資關係 作 小組、政府採購透 明化 作小組、貿 易與競爭政策互動 作小組 市場進入委員會、農業 委員會、食品衛生檢驗 與動植物檢疫措施委 員會、技術性貿易障礙 委員會、補貼暨平衡措 施委員會、反傾銷委員 會、關稅估價委員會、 原產地規則委員會、進 口簽審委員會、與貿易 相關之投資措施委員 會、防衛措施委員會、 紡品監督機構、國營事 業 作小組、裝運前檢 驗 作小組、資訊科技 產品貿易擴展委員會 與貿易有 關智慧財 產權委員 會 總理事會議 爭端解決機 構 爭端解決小組、上訴機 構 服務貿 易理事 會 金融服務貿易 委員會、特定承 諾委員會、國內 規章 作小組、 服務貿易總協 定規則 作小 組 複邊協 定委員 會 民用航空 器貿易協 定委員會、 政府採購 協定委員 會 29
加入 WTO之入會程序 ► 申請入會應依據 WTO設立協定第十二條 之規定提出入會申請案,申請時除提交一 份表達申請入會意願之函件外,尚須提交 一份「外貿體制備忘錄」,詳述申請國之外 貿體制、總體經濟情形與貿易規範之內容。 總理事會於受理申請案後,立即成立一「 作小組」對該入會申請案進行審查。 30
WTO所轄各協定簡介 貨品貿易多邊協定 服務貿易總協定 四、WTO 協定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釋義瞭解書 貿易政策檢討機制 複邊貿易協定 31
貨品貿易多邊協定之內容 1. 一九九四年「關稅暨貿易 7. 反傾銷協定 8. 關稅估價協定 總協定」 2. 農業協定 9. 裝運前檢驗協定 3. 食品衛生檢驗與動植物 10. 原產地規則協定 檢疫措施協定 4. 紡織品與成衣協定 11. 輸入許可發證程序協 定 5. 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 12. 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 6. 與貿易有關投資措施協 13. 防衛協定 定 32
服務貿易總協定 (GATS) 之內容(一) F 協定規範涵蓋服務業部門四種不同的服務提供模式 ( modes Mode 1:cross-border supply「 跨國提供服務 」 - 服務供應者在其境內向他會員境內之消費者提供服務 Mode 2:consumption abroad「 國外消費」 - 消費者移往服務供應者之國家接受服務 Mode 3:commercial presence「 商業呈現」 - 服務供應者至他會員境內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服務 Mode 4: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 自然人呈現」 -服務供應者派遣人員至他會員境內提供服務 33
服務貿易總協定 (GATS) 之內容(二) F 服務貿易總協定主要由本身之條文、附錄、承諾表等三部分所 組成 F 服務貿易總協定條文:說明服務貿易原則上應符合最惠國待遇 原則,各有關法規應符合透明化及公平性之要求,惟如屬區域 性經濟整合協定或基於公共道德或國防安全則可排除服務貿 易總協定之適用。 F 服務貿易總協定附錄:為克服不同性質之服務別適用同一服務 貿易總協定之困難,特別以附錄之方式另行規範性質特殊之服 務別,惟附錄之特別規定未予規範之處,則仍須適用服務貿易 總協定之規範。 F 承諾表:由於各國服務貿易發展程度不同,要求齊頭式開放各 國服務貿易市場恐對一國經濟自主權產生重大影響,故 GATS將 34 市場開放及國民待遇兩原則列為特別承諾,期望透過各國承諾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簡稱 TRIPS) F 於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為現行國際上保 護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種類最為完整之單一多 邊協定。此協定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包括著作權及 其鄰接權(neighboring rights)、 商標、專利、地理標 示、 業設計、積體電路佈局、未公開資訊等 35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續 ) 此協定主要可分為三個部分: ► 設定權利內容之最低保護標準 ► 執行部分 ► ► 爭端解決 36
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 - 爭端解決流程圖(一) (DSU) 60天內未能以 諮商解決者,得 要求成立小組 諮商 決議成立爭端解決小組 成立小組 20天內 授權調查條 款 組成小組成員 37
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 - 爭端解決流程圖(二) (DSU) 爭端小組開始審議 小組成立後 6月內,緊急 情形為 3月 內 小組成立 後 9月內 小組提交期中報告予當事國 小組提交期終報告予爭端解決機 構( DSB) 並分送會員 小組報告應於分送後 60日內採 認;上訴機構報告為 30日內採 認 DSB採認小組 /上訴機構之報 告 分送 60天 內得提上 訴 提起上訴,上 訴機構進行審 查 提起上訴 90天內,上 訴機構應做出判決 38
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 - 爭端解決流程圖(三) (DSU) 執行之「合理期間」 執行 如經仲裁決定,一 般不超過 15個月 結 案 如果不執行 提出授權報復 之申請 執行之監督列入 DSB會議議程,直至解決為 止 39
貿易政策檢討機制 烏拉圭回合協定確立一九七九年所設立之貿 易政策檢討機制,由 WTO下所屬之貿易政策 檢討機構對所有會員之貿易政策及措施作定 期檢查,以促使各會員之貿易決策能更加透 明化。此一貿易政策檢討機制之目的,即在 於加強對各國貿易政策之監督與協調。 40
複邊貿易協定 (一 ) ► 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 § 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 (Agreement on Trade in Civil Aircraft)之目的,在於促使 民用航空器及其零組件與相關設備之貿 易,得有最大程度之自由化,並使生產者 得以在公平合理之機會下競爭。 ► 政府採購協定 ► 資訊科技協定 41
複邊貿易協定 (二 ) ► 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 ► 政府採購協定 § 政府採購協定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為一影響範圍最大之複邊 貿易協定,許多國家或地區每年花費於政 府採購,均佔政府支出相當高之比例。由 於政府採購協定屬於複邊貿易協定,故僅 有簽署國始須負有該協定之義務,亦僅有 簽署國始得享有該協定所授予之權利。 ► 資訊科技協定 42
複邊貿易協定 (三 ) ► 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 ► 政府採購協定 ► 資訊科技協定 § 資訊科技協定(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 簡稱 ITA), 又稱資訊科技產品 降稅方案,首先係由美國、歐聯、日本及 加拿大之資訊科技業者於一九九五年元 月向G7所提之一項建議案,其目的在藉 由各國採認一項多邊協定,消除資訊科技 產品之關稅。 43
加入WTO之利益 (一 )享受最惠國待遇及國民待遇 (二 )參與制訂國際經貿規範 (三 )透過爭端解決機制,解決經貿糾 紛 (四 )促進產業升級,改善企業體質 (五 )增進消費者福祉,提升生活品質 (六 )擴大國際活動空間,提升國家地 位 44
WTO之決策程序 (一 ) 一、WTO之決策沿續過去之作法,儘量避 免票決,而係依共識決作成決策。 二、依據 WTO設立協定之規定,有下列四 種 情形須進行票決: § 任何多邊協定之解釋案,應以四分之三之 多數決通過。 § 有關豁免特定會員在多邊協定下之特定 義務之決議,應以四分之三之多數決通過。 45
WTO之決策程序 (二 ) § 多邊協定條文之修正案,應視各該條文之 性質採一致決,三分之二多數決,或四分 之三多數決;惟其修正內容如改變會員之 權利義務則僅對接受修正案之會員生效。 § 新會員之加入,須在部長會議中經三分之 二多數決通過。關於此節, WTO總理事會 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之一項會議中決議,對 於新會員之入會審查案,將採共識決之方 式。此後,對新會員之入會審查,已改為 以共識決為原則,但原條文有關三分之二 多數決之規定仍然有效。 46
WTO會員國 -亞太地區 (計二十六個 ) 澳大利亞 [Australia] 馬爾地夫 [Maldives] 孟加拉 [Bangladesh] 緬甸 [Myanmar] 汶萊 [Brunei Darussalam] 紐西蘭 [New Zealand] 斐濟 [Fiji] 巴基斯坦 [Pakistan] 香港 [Hong Kong] 印度 [India] 印度尼西亞 [Indonesia] 菲律賓 [Philippines] 日本 [Japan] 新加坡 [Singapore] 南韓 [Korea, Rep. of] 斯里蘭卡 [Sri Lanka] 澳門 [Macau] 泰國 [Thailand] 馬來西亞 [Malaysia] 蒙古 [Mongolia] 中華民國 [R. O. C. ] 中華人民共和國 [P. R. C. ] 索羅門群島 [Solomon Islands] 巴布亞紐幾內亞 〔Papua New Guinea〕 47
WTO會員國 -西亞地區 (計十一個 ) 巴林 [Bahrain] 賽普勒斯 [Cyprus] 以色列 [Israel] 約旦 [Jordan] 科威特 [Kuwait] 吉爾吉斯 [The Kyrgyz Rep. ] 摩爾多瓦 [Moldova] 阿曼王國 [Oman, Sultanate of] 卡達 [Qatar] 土耳其 [Turkey]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United Arab Emirates] 亞美尼亞 (Armenia) 48
WTO會員國 -非洲地區 (計四十一個 ) 安哥拉 [Angola] 貝南 [Benin] 波札那 [Botswana] 布吉那法索 [Burkina Faso] 蒲隆地 [Burundi] 喀麥隆 [Cameroon] 中非共和國 [Central African Rep. ] 剛果 [Congo] 吉布地 〔Djibouti〕 象牙海岸 [Cote d'lvoire]查德 [Chad] 剛果民主共和國 [Democratic Rep. of the Congo] 埃及 [Egypt] 加彭 [Gabon] 甘比亞 [Gambia] 迦納 [Ghana] 幾內亞 [Guinea] 幾內亞比索 [Guinea Bissau] 肯亞 [Kenya] 賴索托 [Lesotho] 馬達加斯加 [Madagascar] 馬拉威 [Malawi] 馬利 [Mali] 茅利塔尼亞 [Mauritania] 49
WTO會員國 -非洲地區 (計四十一個 ) 模里西斯 [Mauritius] 摩洛哥 [Morocco] 莫三比克 [Mozambique] 納米比亞 [Namibia] 尼日 [Niger] 奈及利亞 [Nigeria] 盧安達 [Rwanda] 塞內加爾 [Senegal] 獅子山共和國 [Sierra Leone] 尚比亞 [Zambia] 南非共和國 [South Africa] 烏干達 [Uganda] 史瓦濟蘭 [Swaziland] 坦尚尼亞 [Tanzania] 多哥 [Togo] 突尼西亞 [Tunisia] 辛巴威 [Zimbabwe] 50
WTO會員國 -歐洲地區 (計三十六個 ) 阿爾巴尼亞 [Albania] 奧地利 [Austria] 比利時 [Belgium] 保加利亞 [Bulgaria] 克羅埃西亞 [Croatia] 捷克 [Czech Rep. ] 丹麥 [Denmark] 愛沙尼亞 [Estonia] 歐盟 [European Communities]芬蘭 [Finland] 法國 [France] 喬治亞 [Georgia] 德國 [Germany] 希臘 [Greece] 匈牙利 [Hungary] 冰島 [Iceland] 愛爾蘭 [Ireland] 義大利 [Italy] 列支敦斯登 [Liechtenstein] 拉脫維亞 [Latvia] 立陶宛 [Lithuania] 盧森堡 [Luxembourg] 馬爾他 [Malta] 荷蘭 [Netherlands] 挪威 [Norway] 波蘭 [Poland] 51
WTO會員國 -北美地區 (計三個 ) 美國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加拿大 [Canada] 墨西哥 [Mexico] 52
WTO會員國 -中南美地區(計三十一 個) 安地卡及巴布達 [Antigua and Barbuda] 巴貝多 [Barbados] 阿根廷 [Argentina] 玻利維亞 [Bolivia] 貝里斯 [Belize] 智利 [Chile] 巴西 [Brazil] 哥斯大黎加 [Costa Rica] 哥倫比亞 [Colombia] 多米尼克 [Dominica] 古巴 [Cuba] 厄瓜多 [Ecuador] 多明尼加 [Dominican Rep. ] 格瑞那達 [Grenada] 薩爾瓦多 [El Salvador] 蓋亞那 [Guyana] 瓜地馬拉 [Guatemala] 宏都拉斯 [Honduras] 海地 [Haiti] 尼加拉瓜 [Nicaragua] 牙買加 [Jamaica] 巴拉圭 [Paraguay] 巴拿馬 [Panama] 53
WTO會員國 -中南美地區(計三十 一個)總計WTO會員國 148國至 2004年 10月 13日止 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 [Saint Kitts and Nevis] 聖露西亞 [Saint Lucia] 聖文森及格瑞那丁 [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 蘇利南 [Suriname] 千里達及拖巴哥 [Trinidad and Tobago] 烏拉圭 [Uruguay] 委內瑞拉 [Venezuela] 秘魯 [Peru] 54
WTO觀察員 (計三十個 ) 阿爾及利亞 [Algeria ] 俄羅斯 [Russian Federation] 亞塞拜然 [Azerbaijan] 聖多美普林西比 [Sao Tome and Principe] 白俄羅斯 [Belarus ] 塞爾維亞 及 蒙特尼哥羅 [Serbia and Montenegro] 東加 [Tonga] 烏茲別克 [Uzbekistan] 波士尼亞 及 蘇丹 [Sudan] 越南 [Viet Nam] 赫塞哥維那 [Bosnia and Herzegovina] 安道爾 [Andorra] 衣索比亞 [Ethiopia] 巴哈馬 [Bahamas] 不丹 [Bhutan] 教廷 , 梵蒂岡 [Holy See(Vatican)] 維德角共和國 [Cape Verde] 哈薩克 [Kazakhstan] 伊拉克 [Iraq] 利比亞 [Libya] 黎巴嫩 [Lebanese Republic] 沙烏地阿拉伯 [Saudi Arabia] 等. . 55
WTO部長會議(一) ►第一屆部長會議於 1996. 12. 9 -13在新加坡 舉行 ► 本次會議之重要成果 : § 設置「政府採購透明化」、「貿易與競爭政策 互動」、「貿易與投資關係」等三個 作小組 § 決議儘速完成 ITA、基本電信及金融服務業談 判 56
WTO部長會議(二) ► 第二屆部長會議於 1998. 5. 18 -20在日內瓦舉行 ► 本次會議之重要活動及成果 : § 慶祝 GATT及多邊貿易體制 50週年 § 決定提前於 1999年舉行第三屆部長會議,以 籌備 2000年回合談判 § 發表電子商務宣言 57
WTO部長會議(三) ► 第三屆部長會議於 1999. 11. 30 -12. 3在美國西 雅圖舉行 ► WTO新任秘書長任命案延宕,致各會員事先 溝通不足,未能於會前完成新回合談判之準 備 作;會員在農業及協定之執行檢討等議 題上各自堅持立場,意見分歧;會員間對勞 及環保議題之歧見;各國對新議題是否納 入新回合談判,持不同意見;對新回合談判 議程以及內容之討論缺乏透明度,導致西雅 圖部長會議以失敗收場 58
WTO部長會議(四) ► 第四屆部長會議於 2001. 11. 9 -14在卡達杜哈 舉行 ► 本次會議之重要活動及成果 : § 宣佈展開新回合談判 § 發佈 『 杜哈發展議程 』 『 、 協定執行 』 『 及 公 共衛生 』 等三份宣言 § 通過我國及中國入會案 59
WTO部長會議(五) ► 第五屆部長會議於 2003. 9. 10 -14在墨西哥坎昆舉 行 ► 原訂為新回合談判進行之期中盤點失敗,因此 並未發表部長宣言,但決定在 12月 15日前舉行 資深官員會議,重新展開談判 § 通過尼泊爾與柬埔寨之入會案,是 WTO成立 以來首度接受低度開發國家成為會員 ► 經濟部長林義夫坎昆部長會議,向全球宣示台 灣協助落後國家的立場及具體行動,在短期內, 百分之九十八以上低度開發國家出口到台灣的 產品,將享有免關稅優惠待遇。 60
WTO部長會議(六) ►主要是跟進多哈 (2001)的發展議程及多哈 宣言 (Doha Declaration)。 ►農業談判最終並未達成協議 (超過七十個 開發中國家,在此次會議中強力發聲,他們 齊力拒絕以歐、美、日主導的貿易暨投資談 判條件,「關起協商大門」 ) 61
WTO部長會議(七) ►WTO確定第六屆香港部長會議時程。 ►下一屆部長會議於 2005年 12月 13至 18在香 港舉行,但具體會議目標要等到 2005年春 天才會明朗。 62
我國申請加入 GATT∕WTO之歷史紀 要 (一 ) ► 我國於 1990年 1月 1日依據 GATT第 33條規定,以 在對外貿易關係上具自主權地位的「台灣、澎湖、 金門及馬祖個別關稅領域」向 GATT秘書處提出 入會申請,歷經多年努力,終於在 2001年完成各 項雙邊與多邊入會經貿諮商。 ► 我國入會 作小組於 2001年 9月 18日舉行第 11 次會議,採認我入會議定書及 作小組報告, WTO第四屆部長會議於 2001年 11月 11日通過採 認我國入會案,我國由經濟部林前部長信義於 2001年 11月 12日代表我國簽署入會議定書。 ► 我國入會條約案於 2001年 11月 16日經立法院審 議通過,陳總統於 2001年 11月 20日批准我國入 會條約,我國乃於 2001年 12月 2日致函 WTO秘書 長確認接受我國入會議定書。經過 30天之等待 期後,我國於 2002年 1月 1日成為 WTO第 144個會 員。 63
我國申請加入 GATT∕WTO之歷史紀 要 (二 ) ► 入會過程之歷史紀要詳載如下: 民國 35年冬 我國為聯合國常任理事國,以發起人身分,派 遣代表團參加於倫敦召開之國際貿易組織( ITO)籌備委員會。翌年GATT於日內瓦草簽時, 我國亦為 23個草簽成員之一。 民國 37年 5月 21 日 民國 38年 我國正式簽署成為 GATT締約成員。 大陸淪陷,我政府播遷來台,我乃於民國 5月自動退出 GATT。 39年 64
我國申請加入 GATT∕WTO之歷史紀 要 (三 ) 民國 54年 3月 民國 79年 1月 1 日 民國 81年 1月 17 日 我國於第 23屆 GATT締約成員全體大會中,獲 准以觀察員身分再度參與 GATT活動,但至民 國 60年 10月 25日因為我國退出聯合國, GATT 旋即援引聯合國有關中國代表權之決議,撤 銷我國在 GATT之觀察員資格。 政府在評估加入 GATT對我國經貿發展利大於 弊後,我國乃以「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個別 關稅領域」名義,依據GATT第 33條規定,正式 向 GATT秘書處提出入會申請,同時亦提交我「 外貿體制備忘錄」,惟我申請函遭 GATT秘書處 擱置,未予處理。 經濟部蕭前部長萬長致函 GATT秘書長並檢附 修訂版「外貿體制備忘錄」,除重申我追求自 65 由開放經貿政策之決心外,亦籲請迅速處理
我國申請加入 GATT∕WTO之歷史紀 要 (四 ) 民國 81年上半 年 美國及歐洲積極尋求各國對我案成立入會 作小組之共識。 至民國 81年 9月 8 理事會主席邀集各主要締約成員代表,就我 日 入會案進行諮商並達成共識,我案終獲列入 9 月 29日之理事會議程,使我入會案向前邁入 一大步。 民國 81年 9月 29 GATT理事會無異議通過成立 作小組審查我 日 入會案,並指派英國駐 GATT之 Morland大使為 我入會 作小組主席,同時授予我觀察員身 分,以使我得參加爾後理事會及其他相關會議。 66
我國申請加入 GATT∕WTO之歷史紀 要 (五 ) 民國 81年 11月 4 日 經濟部江前次長丙坤率團以觀察員身分列席 理事會並發表謝函。 11月 6日舉行我入會 作 小組第一次會議,共有 55個締約成員或觀察 員與會。 瑞士政府於民 國 82年 2月 24日 同意我國在觀察員階段之駐日內瓦分處人員 可比照適用 New York Convention on Special Mission之規定,享有與其他代表團人員完全 相同之外交特權及豁免權。 67
我國申請加入 GATT∕WTO之歷史紀 要 (六 ) 民國 82年 4月 15 日及 16日 經濟部許前次長柯生率相關部會代表參加我 入會 作小組第二次會議,本次會議係進行 我外貿體制備忘錄之一讀審查程序。期間,許 前次長柯生偕同當時駐蘇黎士台北貿易辦事 處陳主任瑞隆在瑞士日內瓦與瑞士經濟部主 管 GATT業務之貿易代表 Girard大使(註: Girard 大使為中共入會案 作小組會議主席),就我 擬在日內瓦設處及其名稱進行磋商,經我方 極力爭取,瑞方終於同意我國於日內瓦的 GATT設處案,雙方並就名稱達成協議,我代 表團正式英文名稱為 Representation of the 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 of Taiwan, Penghu, Kinmen and Matsu in GATT。 68
我國申請加入 GATT∕WTO之歷史紀 要 (七 ) 民國 82年 6月 28 日至 7月 1日 民國 83年 2月 24 日至 26日 民國 83年 4月 12 日至 15日 經濟部許前次長柯生率相關部會代表參加我 入會 作小組第三次會議。本會議完成我外 貿體制一讀審查程序,並進行二讀審查程序。 外貿體制審查告一段落後,我國得以與其他 GATT締約成員展開雙邊入會談判。 與美方在臺北舉行我入會第一次雙邊諮商。 經濟部江前部長丙坤率相關部會代表,以觀 察員身分出席 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馬爾喀什 部長會議,且安排與多國之部長及官員舉行 雙邊會談。本次部長會議 GATT締約成員正式 簽署烏拉圭回合最終協議,同意設立世界貿 易組織。 69
我國申請加入 GATT∕WTO之歷史紀 要 (八 ) 民國 84年 2月至 7 我國與南非、捷克、斯洛伐克、土耳其及薩爾 月間 瓦多等五國分別簽署雙邊協議文件。 民國 84年 1月 1 日 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協議決定於 成立世界貿易組織( WTO) 84年 1月 1日 民國 84年 12月 1 日 我國爰於 84年 12月 1日正式向 WTO秘書處提出 改依 WTO協定第 12條之「加入條款」申請加入 WTO。 70
我國申請加入 GATT∕WTO之歷史紀 要 (九 ) 民國 85年 6月至 12月間 我國與哥倫比亞、烏拉圭、智利、韓國、澳大 利亞等五國分別簽署雙邊協議文件。 民國 85年 12月 9 日至 13日 經濟部王前部長志剛率相關部會代表,立法 院財經立法促進社亦籌組一個由十二位立法 委員組成之宣導團,以觀察員身分參加 WTO 新加坡第一屆部長會議,且安排與多國之部 長及官員舉行雙邊會談,並與墨西哥及智利 達成雙邊協議。 我國與冰島及挪威、日本、馬來西亞、菲律賓、 紐西蘭及新加坡等七國分別簽署雙邊協議文 件。 民國 86年 2月至 11月間 71
我國申請加入 GATT∕WTO之歷史紀 要 (十 ) 民國 87年 2月至 8 我國與美國、瑞士、波蘭、墨西哥及匈牙利、 月間 阿根廷、泰國等七國分別簽署雙邊協議文件。 民國 87年 5月 18 日至 20日 民國 88年 5月 12 日 經濟部王前部長志剛率相關部會代表,參加 WTO日內瓦第二屆部長會議,且安排與多國 之部長進行雙邊會談,會議期間與瑞士、墨西 哥、匈牙利及波蘭簽署雙邊協議。 經濟部林次長義夫率相關部會代表參加我入 會 作小組第十次會議。各國已完成我 作 小組報告草案內容之初步審查,未來該項報 告草案尚須由各會員進行核對,並由我方就 其中少數段落之內容提出澄清之外,此項 作大體上可說已告結束。 72
我國申請加入 GATT∕WTO之歷史紀要 ( 十一 ) 民國 88年 6月 28 日 民國 88年 9月 22 日 民國 88年 11月 30日至 12月 3日 民國 89年 4月 12 日及 13日 我國與加拿大簽署雙邊協議文件。 我國與哥斯大黎加簽署雙邊協議文件。 經濟部王前部長志剛偕同「我立法院推動參加 WTO立法計劃 作小組」及「外交委員會美加 訪問團」,以觀察員身分參加西雅圖第三屆部 長級會議,並與各國安排雙邊會談,籲請各國 支持我儘早加入 WTO。 我國分別與秘魯及巴西簽署雙邊協議文件。 73
我國申請加入 GATT∕WTO之歷史紀要 ( 十二 ) 民國 90年 9月 18 日 民國 90年 11月 11日 民國 90年 11月 16日 民國 90年 11月 20日 我 WTO入會 作小組最後一次正式會議在日 內瓦召開,由經濟部陳次長瑞隆率團,順利完 成我入會議定書、入會 作小組報告、關稅減 讓彙總表及服務業承諾表等入會文件之採認 作。 第四屆卡達 WTO部長會議正式採認通過我入 會案,並於 2001年 11月 12日由經濟部林前部 長信義簽署入會議定書。 行政部門將我國入會文件以條約案方式送請 立法院審查,並獲審查通過。 總統於 2001年 11月 20日批准我國入會條約後, 我國於同年 12月 2日致函 WTO秘書長,確認接 受我國入會議定書。經過 30天之等待期後,我 74
我國申請加入 GATT∕WTO之歷史紀要 ( 十三 ) 民國 90年 9月 18 日 民國 90年 11月 11日 民國 90年 11月 16日 民國 90年 11月 20日 我 WTO入會 作小組最後一次正式會議在日 內瓦召開,由經濟部陳次長瑞隆率團,順利完 成我入會議定書、入會 作小組報告、關稅減 讓彙總表及服務業承諾表等入會文件之採認 作。 第四屆卡達 WTO部長會議正式採認通過我入 會案,並於 2001年 11月 12日由經濟部林前部 長信義簽署入會議定書。 行政部門將我國入會文件以條約案方式送請 立法院審查,並獲審查通過。 總統於 2001年 11月 20日批准我國入會條約後, 我國於同年 12月 2日致函 WTO秘書長,確認接 受我國入會議定書。經過 30天之等待期後,我 75
加入 WTO對台灣之影響 (一 ) ►入會後的影響 § 總體方面 § 農業方面 § 服務業方面 § 兩岸經貿方面 76
加入 WTO對台灣之影響 (二 ) ► 總體方面: 根據行政院經建會評估,假定於 2000年入會, 入會後 2001 -2005年,我國 GDP平均每年增加 0. 64%;出口增加 0. 93%;進口增加 1. 08%;貿 易順差減少 0. 55%;五年間整體福利增加 89 億美元。由於入會後,對產業結構將有所影 響,導致失業人口增加,入會第一年失業人 口增加 2萬人,失業率上升 0. 22%,由於國際 景氣尚未完全明朗化,以及國內經濟結構急 劇在轉型,未來失業情形仍不可輕忽。 77
加入 WTO對台灣之影響 (三 ) ► 農業方面: 入會後我農業將採開放市場和削減境內支 持之承諾,在假設排除大陸農產品進口之前 提下,至 2004年產值較 1996年基準年減少 542億,減幅為 14%,其中以畜產降幅最多, 產值減少 317億,減幅高達 29%;農作物減少 200億元;漁產則減少 25億。至 2004年農業就 業人數減少十萬人,有八萬公頃辦理休耕、 轉綠肥或轉用。若取消大陸產品進口限制, 大陸農產品大量進口,則國內農業產值將減 少 740億元,依目前政府說法,將不對大陸採 取排除條款,即我對大陸採開放市場,如此 一來對國內農業衝擊更為深遠。 78
加入 WTO對台灣之影響 (四 ) ► 業方面: 我國大多 業產品已自由化,目前有 84% 業產品關稅稅率在 10%以下,進口管制除了 汽機車尚有採購地區限制外,其餘產品已開 放自由進口。因此,入會後對我整體 業影 響有限,但對各產業影響不一,其中以外銷 為主或具有外銷潛力的產業較為有利,如機 械業和資訊高科技產業等未來將有更大的商 機。反之,長久受政府補貼、課高關稅的產業 和內銷為主的產業,如汽車業、造紙和家電 等,在開放市場後,需面臨更多的價格競爭 者,有可能遭到淘汰的命運。 79
加入 WTO對台灣之影響 (五 ) ► 服務業方面: 服務業大多須透過當地投資、土地利用和人 員,因此市場開放影響和農 產業有所不同。 從個別服務行業來看,入會後影響最大應是 法律、營造、保險、教育以及海運附屬服務 業等原先開放程度較低的行業。從整體方面 來看,開放服務業市場,對國內經營者難免 會產生競爭的壓力,嚴重者經營權可能會被 外人所取代。 80
加入 WTO對台灣之影響 (六 ) ► 兩岸經貿方面: 入會後兩岸短期之內很難進一步協商, 不利於我國和大陸互動。事實上,大陸 入會後對台灣和台商有正面的影響。 其次,未來大陸關稅降低,有助於增加 我國對大陸出口。最後,大陸開放市場 後,准許對外開放外貿權和配銷權等, 將對台商有利。 81
加入 WTO對台灣之影響 -承諾 (一 ) ►入會的承諾: 入會後我必須遵守 WTO所屬協定之規定,履行我國入 會雙邊及多邊協商的承諾。 § 農業部門的承諾 § 服務業部門的承諾 82
加入 WTO對台灣之影響 -承諾 (二 ) ►農業部門的承諾 : § 關稅方面:農產品目前現行名目關稅 為 20. 02%,入會後分年調降為 12. 90 %,降幅達 35. 56%,調降農產品共有 1, 021項。 § 非關稅方面:我國目前有 41種農產品 採限制進口或限地區進口之措施, 與 WTO農業協定自由化不符合,我將 依產業重要性,分別採取不同措施。 83
加入 WTO對台灣之影響 -承諾 (三 ) § 限量進口:稻米是我國最重要的農產品, 因此,我爭取採限量進口之特殊處理方式, 承諾入會後 2002年進口量為 144, 720公噸。 § 關稅配額:糖、香菇、花生、紅豆、東方梨 等 22項農漁產產品改採關稅配額措施,即 配額內採低關稅,配額外則課高關稅。 § 自由進口:其餘農產品包括:龍眼、桃、李 等 18種,將於入會後開放自由進口。 84
加入 WTO對台灣之影響 -承諾 (四 ) § 削減境內農業支持( Aggregate Measurement of Support, AMS)依烏拉 : 圭回合農業協定於 2000年須削減百 分之二十,估計減少補貼金額為 35 億元。 § 特別防衛措施( Special Safeguard, SSG) : 糖、花生、紅豆、乾香菇等十四項敏 感農產品,可採特別防衛措施,即當 年進口量超過基準數量,或者是進 口價格低於基準價格 10%以上,須 課徵三分之一額外關稅。 85
加入 WTO對台灣之影響 -承諾 (五 ) ► 業部門的承諾 : § 關稅方面: 業產品目前的稅率為 6. 03%, 入會後分年調降至 4. 15%,降幅為 31. 18%, 降稅 業產品總共有 3, 470項 。 § 非關稅方面:承諾取消對購置國內外機械 設備其投資抵減率相差 10%之優惠差別 性待遇之補貼;對國人自行設計汽車引擎、 車身及底盤抵減貨物稅措施,入會後不再 受理新案、舊案保留三年調適期;並且取 消汽機車自製率之規定等承諾。 86
加入 WTO對台灣之影響 -承諾 (六 ) ►服務業部門的承諾 : § 水平承諾:係指承諾表之承諾皆適用 於各服務行業。 l 外國投資人可投資我國上市公司股票, 但個別及全體外國投資人持有單一上 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皆不得超過 50%。 l 允許符合一定資格的白領外人以「商業 訪客」、「跨國公司內部調動人員」、「受 國內企業雇用人員」及「為履行契約人 員」,來台提供服務。 87
加入 WTO對台灣之影響 -承諾 (七 ) l 外國人得為辦公室、住家、商店和外僑 學校等用途,購置或租用土地。 § 特定行業承諾:依照 GATT秘書處所 建議之服務業分類,對商業、通訊、 營造及 程、行銷、教育、環境保護、 金融、健康及社會、觀光及旅遊、娛 樂文化及運動,以及運輸等十一大 類服務業,依各相關會員之要求,配 合我國長期發展需要,提出程度不 等之承諾。 88
加入 WTO之預期經濟效益 ►依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研究評估結果, 我國 加入WTO具正面經濟利益,以 1995年為評估 基準 ,假定我國於 2000年間入會,並以我入會承 諾 大致於 2005年執行完成,作為計算基礎 則從 1996年到 2005年,GDP將增加 7. 14%,若 按 1995年 GDP推算,約增加 200億美元;出口增 加 12. 89%;進口增加 15. 77%;貿易順差增加 2. 98%;整體福利增加 206億美元;整體失業率
加入 WTO入會對我產業之影響與因應 措施 • 農業部門之影響與因應 • 服務業部門之影響與因應 • 汽車業之影響與因應
入會對我農業部門之影響評估 ) (一 ►由於入會後將逐步放寬農產品進口管 制、調降農產品進口關稅及削減農業 境內補貼,預期進口農產品將增加,而 對部分國內缺乏競爭力之農產品產生 衝擊 ►茲將入會後國內農產品可能受到之影 響,依「農作物」、 「畜產品」及「漁產品 」三類分述如次:
入會對我農業部門之影響評估 (二 ) ► 農作物: § 稻米採關稅配額方式,對國內稻農影響不 大 § 蔗糖、玉米、大豆、高粱等保價作物將逐 年實施減產計畫 § 花生、紅豆、大蒜、香菇、金針等本土產 品之國內價格偏高,預料開放進口後將 受衝擊 § 水果中芒果、木瓜、荔枝及其他地區性特 產仍具競爭力 § 惟東方梨、桃、葡萄柚、柿子、蘋果等溫 帶水果及香蕉、鳳梨、龍眼、番石榴、柚 子、椰子等熱帶水果,因我國之生產成本 較主要生產國家高,缺乏競爭力,預料開 放進口後將受到衝擊 92
入會對我農業部門之影響評估 三) ( ► 畜產品: § 豬肉之腹脅肉及雜碎入會前為管制進口, 這些部位在國外為低價肉品,而我國民 偏好此部位肉品以致價格偏高,開放進 口後,對養豬事業有不利之影響 § 雞肉亦因國內外偏好部位不同,國內腿翅 價格較國外高,我採關稅配額方式開放 進口後,養雞業亦將受相當程度之衝擊 § 液態乳為國內乳品之主力,其中鮮乳不 易久藏,國產鮮乳尚能維持生存,保久乳 則有可能為進口品替代 93
入會對我農業部門之影響評估 (四 ) ► 漁產品: § 目前我國漁產品除鯖魚等及魷魚外, 均可自由進口 § 整體而言,我國為漁產品出口國,在國 際市場仍具競爭力 § 惟前述鯖類漁產品,未來將面臨北歐、 日、韓等國高品質、低成本之同類漁產 品競爭,此類產業預料仍將受到衝擊 94
農業部門之因應措施 (一 ) ► 採用關稅配額及特別防衛措施:我方已爭取對 豬腹脅肉等 22種敏感產品,於入會後以關稅配 額方式開放進口,稻米亦於 2003年起採關稅配 額方式進口,包括花生、東方梨、糖、乾蒜球、 檳榔、雞肉、液態乳、動物雜碎、紅豆、乾香菇、 柚子、柿子、乾金針、豬腹脅肉等敏感性農產品 都可適用特別防衛措施 ► 辦理進口損害救濟及救助措施:農委會已訂定 「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設置「農產品 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預計至 89年度救助基 金編列可達 253億元,未來將進一步寬籌經費, 以儘速達成 1000億元之目標 95
農業部門之因應措施 (二 ) ► 調整產業結構,提高農業競爭力:將重點 式輔導具市場潛力之產業,加強品種改 良及生產技術改進,創新產品種類與品 質,創造競爭優勢;部分生產力偏低或社 會成本較高之產業則逐漸予以淘汰 ► 調整農產運銷策略:農產運銷為聯繫農 業生產與農產消費之服務性業務,加入 WTO對運銷業者直接影響不大,但對國 產品之出路則有競爭、排擠效應。為促使 運銷業者配合創造國產品運銷優勢,政 府將加強產品、價格、通路與促銷策略 96
入會對我 業部門之影響評估 一) ►由於入會後我國必須確實遵守WTO協 ( 定 規範、履行我國於入會雙邊及多邊諮商 之 承諾事項、並配合修正國內不符合WTO 規定之各項相關法規及行政命令,所以 政 府對產業之保護將相對減少,短期內難 免 對部分產業造成影響 ►由於我國 業產品大部分已自由化,加 入 WTO對 業部門影響不大。且我國為貿
入會對我 業部門之影響評估 二) ( ► 就 業整體而言,以外銷為主或具外銷 潛力之產業,如機械業、資訊高科技產 業等將會受益,尤其是紡織業,我成為 WTO會員後,外銷之紡織品自 2005年 起即可不再受到配額之限制 ► 至於以內銷為主之產業,如汽車業、造 紙業等,則因我國 業產品平均名目關 稅稅率,將由 6. 03%,調降至 4. 15%,而面 臨更大的競爭壓力 ► 入會後我將合理運用防衛條款、反傾銷 稅及平衡稅措施,以維護某些傳統性之 產業因市場開放可能造成之衝擊 98
業部門之因應措施 為減少入會對國內產業帶來的衝擊,國內業者 除應調整企業體質,致力於產業升級,提升產 品之國際競爭力外,政府相關單位業已研擬 下列協助國內產業之因應措施: ►合理運用防衛條款、反傾銷稅及平衡稅等措 施 ►協助國內產業從事研發,促進產業升級 ►推動產業自動化及電子化,提升產業競爭力 ►協助中小企業國際化,建立海外商業據點 99
入會對我服務業部門之影響評估 ►我國屬海島型經濟,經濟發展有賴積極拓展 對外貿易。目前我國經濟正快速朝服務業方 向發展,服務業將是我國未來經濟發展之主 軸 ►開放服務業市場,將有助於引進國外先進服 務業管理及技術,提升我服務業品質,從而帶 動其他產業之發展 ►在我服務業承諾表之項目及措施中,除少數 行業之外,其絕大部分之承諾我方在入會前 即已陸續實施,因此入會對國內業者之影響 並不大
服務業部門之因應措施 (一 ) ► 人員移動方面:我國承諾必須符合一 定資格之經理與技術人員,始得進入 我國提供服務。未來我入會後,預期 此等外人進出及停留我國境內之頻率 及人數,將會較以往增加,因此政府 除將設立白領外人來華 作之單一窗 口外,也將加強對此等人員之管理 ► 資金移動方面:開放服務業市場所帶 來之資金移動,可分成證券投資與實 質投資兩方面之資金及利潤之匯出入。 目前政府已在貨幣政策方面擬訂因應 對策,以穩定金融市場 101
服務業部門之因應措施 (二 ) ► 土地利用方面:我國在此方面所承諾者,僅 允許外人取得為營業及居住所需土地與房 舍,且有互惠要求限制。至於以土地、房舍 做為投資或投機炒作對象者,並不在承諾 範圍。此等皆為我國現行法令規定,因此對 國內土地之利用,並不致產生不利之影響 ► 個別產業及整體經濟方面:開放服務業市場, 對國內經營者會產生競爭壓力,甚至經營權 因此而被外人取代,但並不致發生國內產業 萎縮、就業機會、產值及所得減少的現象; 反而可因外來投資而引進先進技術,提升 服務品質,降低服務價格,有助於加速產業 與整體經濟成長,提升國內產業國際競爭力 102
服務業部門之因應措施 (三 ) ► 對消費者影響方面:開放服務業市場, 經由市場競爭程度之提高,將有利於 消費者。此外,以往政府藉著對進入 市場訂定較高門檻,或以維護市場秩 序為由,管制或限制新業者進入市場, 而對消費者利益造成不利影響之現象, 必然將隨著自由化、國際化之進展, 而逐步減少或取消 103
入會對我汽車業之影響評估 ►我國小汽車之進口規定由地區限制規 定,入會後改採關稅配額制度,逐步開 放市場 ►入會對我國產汽車及其他關聯性產業 將有所衝擊,但市場競爭亦將有利於 我提升汽車之製造品質,從而提高我 汽車產業之競爭力及消費者的福祉 104
汽車業之因應措施 ► 鼓勵汽車製造業者朝量產發展以降低 生產成本,並加強自主開發設計能力, 以提升我汽車產業之國際競爭力 ► 採取獎勵措施,鼓勵汽車廠、材料廠 及研究單位共同開發並生產零組件 ► 爭取產業調整時間,減輕入會之衝擊; 同時給予業者適當壓力,以促其提升 競爭力 105
我國入會商機 ►農業部門之商機 ►服務業部門之商機 ►簽署政府採購協定之商機 ►汽車業之商機
農業部門之商機 ► 關稅降低使農產品進口業者得以降低 進口成本 ► 由於多項農產品取消地區限制及數量 限制,國內農產品及食品加 業者將 可取得更多樣化之原料,同時亦可降 低生產成本 107
業部門之商機 ► 入會後 業原料之進口價格下降,有 助我廠商降低生產成本 ► 入會後 業產品之進口價格下降,將 刺激國內消費,從而活絡商業活動 ► 我為電子、石化等產業之出口大國, 我入會後可依資訊科技協定、零對零 方案 及化學品一致性方案等,利用各 主要 市場調降或撤除關稅之利基, 拓展 我優勢產業之出口市場 108
服務業部門之商機 ► 行動通信服務業自由化衍生出電信系 統設備及終端機、電信大型資訊管理 系統、大型電信軟體系統、廣告及行 銷等相關產業之新商機 ► 金融保險業者可拓展海外業務,進行 國際化轉型,加速我國發展亞太金融 中心 109
簽署政府採購協定之商機 ► 可引進國外之技術、 法、管理等,有 助於提提升國內 程品質及 程技術, 有利我業者提升競爭力 ► 入會後可增加業者與外國廠商合作之 機會,並可拓展簽署國之政府採購市 場,增加我業者至國外發展之商機 110
汽車業之商機 ► 國內具國際競爭力之汽車業者可望漸 朝量產規模發展 ► 因取消自製率規定及調降零組件關稅, 國內整車製造業將可增加採購彈性, 並降低進口成本,而此將有助於降低 整車之生產成本,提升價格競爭力 111
我國加入WTO的效益 (一 ) ► 參與制定國際經貿規範,提升國際地位: 目前WTO所執行的十七個協定,另外加上多項 瞭解書及決議文。由於過去我國不是WTO的會 員,無法參與這些規範的制定,現在我已成為W TO會員,可以與其他會員在平等基礎上共同參 與WTO的各項活動,以及共同參與WTO規則 的擬議與形成。此外,也可在此一基礎上,與W TO各會員發展區域性經濟結盟,並透過與有關 國家在個別談判的適當議題上結盟與合作,參 與制定國際規範,如能藉此展現我國的能見度, 必可快速提升我國的國際地位。 112
我國加入WTO的效益 (二 ) 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在平等的基礎上化解紛爭: 過去大部分國家在與我國進行經貿往來時,雖然對我國出 口的產品,多半也給予如同其他國家產品的相同待遇,但這 項待遇,係基於國際睦誼( international comity),而非法律 義務的強制,終非長久之道。由於沒有受到國際法的有效 保障,當國際經濟不景氣或貿易保護聲浪高漲時,倘有國 家基於其他經濟或政治理由採取保護措施,我國出口產品 即可能首當其衝,而面臨歧視性的貿易措施。例如:哥倫比 亞曾於 2001年 11月以我國不是WTO會員,對我國出口的聚 酯加 絲未依一般程序,亦未就我國出口產品是否造成哥 國產業的損害進行調查,即對我產品課徵臨時性反傾銷稅, 而對我國產品課徵額外的高關稅。再加上哥倫比亞與我國 並沒有正式外交關係,官方機構爭端解決或協商管道亦殊 難期盼,這對以出口貿易為經濟發展導向的我國,實在是 極值正視的課題。現在我國已是WTO會員,與各國在WTO 架構下享有完全平等的地位,各會員必須依據WTO規範, 不能任意對我國產品採取不合理的貿易措施。於有發生經 貿爭端,我國即可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按照WTO體例 113 處理紛爭,確保我國在全體會員國間享有無歧視性的待遇。 ►
我國加入WTO的效益 (三 ) 以WTO會籍為基礎,間接參與相關國際經貿組織活 動: 由於WTO對所謂「與貿易相關」的定義非常寬鬆,所以 形成的協定則自貨品貿易、關稅、食品安全與動植物 防疫檢疫、反傾銷、補貼、關稅估價、原產地規定、服 務業,智慧財產權以及環保議題等,幾乎所有國際間 的經貿議題均已涵括在內;此外WTO亦就貿易與競爭、 貿易與投資等涉及私人企業行為的議題進行談判,其 範圍越來越廣。WTO為了執行所轄各項協定、協助開 發中國家執行WTO各項協定,以及借用其他專業性 組織技術專長等目的,而與諸多重要國際經貿組織都 有合作關係。我國作為WTO會員,將可以WTO會籍 為基礎,透過WTO與相關國際組織的合作關係,間接 參與其他國際經貿組織活動及蒐集相關資訊。此外我 國亦將可運用WTO的會籍,繼續推動參與其他相關 國際經貿組織的活動,如此除可確保我經濟利益外, 114 並可公然活躍於甚多國際場合之中。 ►
我國加入WTO的效益 (四 ) ► 促進消費者福祉,提升國民生活品質: 加入WTO除國際面的利益以外,以國內經貿發 展觀點言,亦有甚多正面效益,預計加入WTO 之後,可提高國民所得,中長期效益將逐漸顯現。 根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資料推估,我國於 今年入會,入會承諾大致於 2005年執行完成,在 1996年至 2005年國民所得將增加 7. 14%,如果 按 1995年國民所得推算,約增加二百億美元;出 口增加 12. 89%、進口增加 15. 77%。此外當市場 更為開放後,消費者的選擇將更為多樣化,對產 品差異化及對品質與價格要求也都將提高,企 業自須相對提供消費者較高品質的貨品與售後 服務,因此全體國人的生活品質將隨之而提升。 115
我國參與WTO的展望 (一 ) ► 忠實履行入會承諾,遵守WTO規範: 影響國際社會互動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彼此的 互信,我國歷經十二年的艱苦談判,終於獲 准入會,務必要切實地履行各項入會承諾以 及遵守WTO協定,才能贏得各國對我國的 信任與敬意,進一步發展與我國的關係。同 時也只有如此,方能在結合我國經貿實力下, 展現我國在WTO多邊體制中的影響力。 116
我國參與WTO的展望 (二 ) 推動簽署自由貿易協定: 近年來區域貿易協定的形成與簽署,已成為無法漠視的國 際潮流,各國先後藉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來加深彼此的經貿 互動關係,由於區域貿易協定的推動,仍可擴而充之地加 速貿易自由化目標的達成,因此其區外WTO會員不及於區 內會員優惠的情形,乃成為WTO普遍最惠國待遇可容許的 例外。但是無可諱言,自由貿易區內經貿互補互利,對區外 國家的貿易與投資,會產生所謂的轉向效果。根據WTO秘 書處統計,目前世界上約有二百四十個區域性自由貿易協 定,其中在亞太地區,只有我國、韓國及中國未與任何國家 簽署自由貿易協定,而最近中國總理朱鎔基於參加東南亞 國協高峰會議時表示,將於十年內與東南亞國協簽署自由 貿易區協定,此一發展自不容忽視,否則在區域貿易協定 形成的趨勢下,我國如因外交情勢而被摒棄門外,終將不 利於經貿發展。目前我國既已成為WTO會員,在此一多邊 體制中,即可公然遊走相關國家代表團之間,將有較好機 會積極依據WTO相關規範,推動自由貿易協定的洽簽 作, 除可深化我在全球產業分 鏈地位,提升我國對外貿易競 爭力外,並可進而維護國家整體恆久的經貿利益。 ► 117
我國參與WTO的展望 (三 ) ► 積極參加WTO的多邊談判: 2001年 11月 14日的WTO卡達部長會議中,已就未 來WTO新回合談判設定新的談判議程。根據此一 新議程,未來多邊談判或 作,將涵蓋農業、 業、 服務業、智慧財產權、投資政策、競爭政策、環保 政策、政府採購透明化、貿易便捷化、電子商務、 貿易規則制定、貿易爭端解決等新、舊議題。在此 種議題範圍不斷擴大、複雜度及深度逐漸提高的 情況下,我有必要積極整合產業需要與政府政策, 以研訂我對新回合談判各項議題的立場,並進一 步結合立場與我相近的會員,在WTO推動有利我 產業的國際規範。此外將國際上孕育的新經貿體 制概念,快速回饋至我國的相關決策過程,必然 有利於我國的經貿發展。 118
我國參與WTO的展望 (四 ) ► 推動參與其他重要經貿組織: 我國除可在WTO架構下,透過WTO與相關 國際組織的合作關係,間接參與其他國際經 貿組織的活動及蒐集相關資訊外,我國亦可 以WTO的會籍基礎,繼續推動參與其他重 要國際經貿組織的活動,以透過參與國際組 織提升我國際地位,並確保我經濟利益。 119
我國參與WTO的展望 (五 ) 對開發中國家及低度開發國家提供技術協助,增進 我國際影響力: WTO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係屬於開發中國家或低度 開發國家。WTO為強化該等國家的經濟發展及充分 參與WTO運作的能力,消弭所謂的南北問題,非常 重視對該等國家提供協助。例如在 1997年 10月召開 的「低度開發國家高階官員會議」,通過「低度開發 國家貿易發展整合方案」,由WTO與聯合國貿易暨 發展會議、國際貿易中心、聯合國發展計畫、世界銀 行及國際貨幣基金等六個國際組織,合作協助低度 開發國家培植人力資源、強化貿易體制、增加產品 輸出及訓練運用資訊科技的能力;其方式包括提供 市場機會、財務援助、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 (capacity building)等。為善盡國際義務,加強與開發中國家的 關係,我有必要積極參與WTO對開發中國家提供的 120 各項協助方案。 ►
我國參與WTO的展望 (五 )續 入會前我國已於 1990年及 1991年兩度贊助WTO所 舉辦有關協助開發中國家的活動,以及我入會後於 今年 3月 11日的募款會議( Pledging Conference) ,我國亦捐助三十萬美元,已獲與會會員的肯定。未 來我國亦應考量對來自低度開發國家部分產品給予 免稅待遇,以協助該等國家儘速納入多邊貿易體系。 此等透過WTO既有機制提供開發中國家協助的活 動,因可正式宣示我國名義,對我拓展國際外交空 間將具有深遠的影響。我國亦可積極思考將臺灣經 驗與各國分享,例如與開發中國家加強在中小企業 方面的合作,或在貿易便捷化、經濟技術合作方面 提供更多的實質貢獻,甚至將臺灣在過去經濟發展 奇蹟的經驗或最近賦稅及金融改革的體驗,在WTO 多邊體制內廣為宣導,應可樂觀期待我國成為國際 眾所矚目的一員。 121
結論 WTO多邊貿易體系的基本理念,在創造一個自由、公 平的國際經貿環境,使資源依照永續發展的原則作最 佳運用,以提升各會員國生活水準、擴大生產及確保 充分就業,並使國際貿易達到開放、平等、互惠與互 利的目的,以及促進開發中及低度開發國家的經濟發 展。此對我拓展外交空間而言自有可資運用之處,而 透過參與WTO相關會議及活動,亦對我國際事務人 才的培育有所助益。 ► 臺灣係全球第十九大經濟體及第十四大貿易國,亦為 世界資訊產業的重鎮。加入WTO之後,不但可增進與 其他國家的實質及經貿關係,亦將使我國得有積極參 與國際社會並提供貢獻的機會,這對拓展國際活動空 間將具有極深遠的影響,值得全體國人引以為傲並且 全力以赴。 ► 122
資料來源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世界貿易組織網頁導覽 http: //www. moeaboft. gov. tw/global_org/wto_index. htm 中華經濟研究院 http: //www. cier. edu. tw/ 中華民國外交部 -中華民國常駐 WTO代表團 顏常任 代表慶章 http: //www. mofa. gov. tw/webapp/ct. asp? x. Item=10686&ct. No de=292 WTO入口網 http: //cwto. trade. gov. tw/default. asp 甘肅經濟信息網 http: //www. gsei. com. cn/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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